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实践与发展-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理论·调研

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实践与发展

2025-07-31 14:39: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新时代刑事执行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相较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看守所涉及的诉讼环节更多、koko官网下载的业务范围更广,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也更为复杂。为促进监管执法规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看守所巡回检察亟须在实践基础上持续发展提升


李田瑞

自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巡回检察改革试点以来,全面推进巡回检察工作已逾7年。其间,各地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巡回检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进一步细化了工作重点与要求。相较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看守所涉及的诉讼环节更多、koko官网下载的业务范围更广,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也更为复杂。为促进监管执法规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看守所巡回检察亟须在实践基础上持续发展提升。

制度沿革与实践创新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监管场所常年在押人员较少的,应实行巡回检察或派驻专职检察员。2007年3月,《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小型监管场所可实行巡回检察。作为小型监管场所监督的补充形式,这一阶段的巡回检察主要解决监所数量多、资源有限的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检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增补了巡回检察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巡回范围,将社区矫正活动纳入其中;二是细化巡回次数、人员规范,明确检察记录、重大事项报告等程序,强化工作实效。

2018年12月26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巡回检察制度写入法律,确立“派驻 巡回”的监狱检察监督方式,明确看守所等场所可适用巡回检察。2019年12月30日修订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巡回检察置于派驻检察之前,进一步巩固其地位。2021年12月8日,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标志着全面实行巡回检察制度的新时期正式开启。

在制度框架不断完善的同时,多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开展了诸多探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突出党建引领和派驻检察室的“阵地”作用。目前,北京市共设立35个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每个派驻点均至少配备“1名检察官 1名助理”。巡回检察中,部分巡回组临时党支部通过与派驻检察室党支部开展联合党日活动等形式,推动检察监督与监管执法工作协同提升。通过驻巡双方的有机配合与相互监督,巡回组能够提前掌握看守所监管工作基本情况,有效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质效。

同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系统性制度建构与数据技术赋能双轨并进,进一步强化监督质效。一是制定监狱、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三年规划(2023-2025),稳步推进巡回检察。据统计,2024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成立7个市级交叉巡回组,对全市5所监狱、2所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针对发现的监管违法问题制发监督文书14份,推动被监管单位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监督一案、治理一片”的规范效应。二是推动传统监督方式与数字赋能深度融合,打通看守所监管平台中的在押人员信息、械具使用记录等数据库,构建检察监督数据池,综合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高效筛选违法违规线索。例如,2024 年,北京市推广的14个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覆盖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5大领域,模型线索成案数占监督案件总数的70%以上,精准识别出违规减刑、械具滥用等深层次问题,为巡回检察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制度创新与技术赋能“双轮驱动”推进巡回检察实践。依托《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办法(试行)》,浙江检察机关构建执法司法数据共联共享机制,系统性研发“驻巡结合”数字检察模式及“判实未执一体化监督”等应用场景。2022年以来,杭州、宁波等6市协同升级财产刑执行智能审查、交付执行动态比对、减刑假释全流程监督等数字化平台,推动监督模式从碎片化向集成化转型。同时引入“外脑协同”机制,整合食药监、审计、消防等专业力量及人大代表等社会监督主体,形成“专业审查 公众参与”的双轨支撑体系。

此外,浙江地区聚焦重点问题推行“一地域一重点”的差异化巡回策略:针对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等系统性风险,或“判实未执”“应收未收”等执行梗阻问题开展靶向监督,将“巡回检察即办案”理念转化为实质化个案治理。通过制度赋能、技术驱动与专业协同的系统性创新,浙江地区的巡回检察显著提升了看守所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了刑罚执行刚性,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实中的挑战与问题

尽管看守所巡回检察在制度建设与地方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面临一些现实挑战,制约着监督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部分巡回组未能正确把握与被巡回主体的关系,片面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单向关系,导致多重负面效应:一是被巡回主体消极应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易产生被动、抵触情绪及规避心理,配合意愿明显降低;二是问题挖掘深度受限,巡回组难以发现深层次、隐藏性问题,严重影响巡回检察质效;三是长效治理机制难以建立,无法追溯问题根源,难以形成监督与治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

在法律监督语境下,“线索意识”指法律监督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履职中主动发现、敏锐捕捉、深入挖掘、有效识别并移送监督线索的工作意识。巡回检察中线索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一是“主动性”不足,发现的问题多集中于监舍卫生不佳、监管设施老化等表层问题,对监管人员失职、权力寻租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深入调查的主动性;二是“敏感性”不高,例如,对侦查阶段的程序规范缺乏足够关注,难以及时识别违法违规取证等问题,导致后续监督线索流失;三是“关联性”较弱,难以形成对潜在问题的系统性认知,突出表现为无法有效整合驻所检察室、控告申诉窗口、12345热线等渠道的分散信息,难以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受“人案矛盾”与时间压力制约,部分巡回组在实践中多停留于查阅文档、听取汇报、简单问询等表层工作,深入一线实地调查的时间不足,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精细化监督缺位。具体表现为:一是动态监督缺失,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日常动态及执法过程缺乏有效跟踪,导致监督实效弱化;二是处理方式单一,反馈监督意见时过度依赖制发检察建议或口头纠正,制发更具刚性和约束力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比例偏低,且缺乏多元化、针对性处理方式,难以实现精准施策。

发展与优化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发展与优化需从关系定位、资源配置、机制建设等多维度协同发力。

一是进一步厘清巡回主体与被巡回主体的关系定位。巡回组与看守所不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同属治理共同体。巡回组履职的核心目标不仅是发现问题,更在于推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同时,巡回组应发挥“信息桥梁”作用,系统梳理看守所面临的客观困境(如设施设备老化、人员结构失衡等),向上级机关反映并协助协调解决资源、政策等问题。多地实践表明,通过巡回组的精准反馈与协调推动,看守所基础设施升级、管理机制优化等工作得到有效促进,形成了监督与治理相互增益的良性循环。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科学调配巡回力量与时间,根据任务量和复杂程度动态优化巡回组人员构成与时间安排。例如,针对大型、复杂看守所或重点监督项目,适当延长巡回周期、增配专业力量,探索“小分队、多批次”的灵活巡回模式,前移信息收集关口,充分利用检察信箱、控告申诉平台等渠道掌握重点方向,减少巡回中低效摸排的时间。另一方面,建立专业化人才库与协作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具有监所检察、侦查、法医、心理、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同时深化与司法行政、审计、卫健等部门的协作,必要时引入外部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三是进一步健全问题处理机制。一是精准分层分类运用监督手段:对于明确、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体罚虐待、违规使用械具等),依法及时、规范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于执法不规范、管理漏洞等问题,采取口头纠正与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书》并重的方式推动整改。同时,可通过专题报告上级院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公开听证等多元方式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监督意见跟踪问效:定期组织对已巡回看守所的“回头看”,检验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建立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台账,对制发文书的整改回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及时报告上级院或通报主管机关,必要时启动立案侦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后续监督程序,确保监督刚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尹丽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