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新型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民警如何理解运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12-31 16:44:0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大量新型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需要民警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彭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遵循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对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特别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大量新型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需要民警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笔者系统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和相关案例,分析执法工作中需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期对基层民警理解把握并准确运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帮助。
新增多种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将国家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等系列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第二,将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第三,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使用、占有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第四,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第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第六,将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美化侵略战争,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服饰等系列损害英烈、宣扬侵略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及时予以制止(无需等到情节严重转化为刑事犯罪),相较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手段,极大地增强了打击力度。
之前,对诽谤、侮辱英雄烈士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处罚,仅第二十六条指引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没有直接对应的处罚规定,执法实践中,多按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对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则没有指引性或直接的法律规定,亦多按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将充分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和公共利益。
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以抢夺方向盘及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将“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第二,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之前,对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如孔明灯)尚不构成犯罪的,主要作以下处罚: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对这类违法升放孔明灯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符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直接予以更重的治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三是不听劝阻。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依法不能予以治安处罚;符合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的,仍按其规定处罚。
对高空抛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符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2026年1月1日起,应直接予以治安处罚。
第三,将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情节较重,飞行、升放前述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处罚范围扩容,避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此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主体仅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处罚对象仅为“娱乐场所”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事实上,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有团伙化、专业化趋势,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组织、招募,有人负责培训管理,有人负责接送,有人进行威胁,这些人员如果不是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则无法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突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违法主体的限制(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直接将尚不构成犯罪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本身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2026年1月1日起,对参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按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给予更重处罚(不再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对未参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未参与实施该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娱乐场所,则仍然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还需注意,参照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第二,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并且对这类行为新增了禁止令和对违反禁止令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
第三,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家庭内部及社会交往中弱势一方的坚定保护,彰显了法治的“温度”。
近年来,非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例频发(如幼儿园虐童案),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对虐待非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无法给予治安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衔接,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并且不设置“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前置条件,为打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第五,强调对学生欺凌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实施矫治教育以及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后果,改变了过去学生欺凌主要依靠校园内部处理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学校等各方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中的作用,形成合力,有效治理校园欺凌。
其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只有权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治安处罚、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对学校不按规定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严重学生欺凌行为的,公安机关则无权进行治安处罚,仅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教育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还需注意,学生欺凌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执法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定性处罚。
对多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加重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以及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分两款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规定了更重的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行为规定的处罚是一样的,均“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招摇撞骗行为细分为两种,并规定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处罚,民警执法中,需广泛收集证据,准确定性,再依据不同条款进行处罚,确保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第二,将“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这类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容易为违法违规操作创造便利,甚至为诈骗等犯罪提供条件,将其纳入治安处罚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这类违法行为,主观上,出租、出借人必须明知他人租用、借用是为了非法使用、达到非法目的,仍然向其出租、出借;客观上,他人租用、借用后进行了非法使用。这类治安违法行为,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基于代理等而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同,后者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第三,将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并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解决了以往只处罚公司不处罚个人的问题,在“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情形下,对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双罚”,大大提高了惩处力度。
之前,对这类违法行为,只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无处罚依据。
2026年1月1日起,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除依照行业管理法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外;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还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第四,将“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第五,将“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将极大增强这类文书的法律效力、威慑力。
将拒不执行这类文书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将极大增强对施暴者的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第六,新增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治安处罚规定。
第七,新增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物品行为的治安处罚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第八,将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大大提升违法成本、提高处罚力度。
之前,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饲养犬只以外的其他动物伤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均无行政处罚依据,一般只能按民事侵权要求赔偿损失;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处罚。
2026年1月1日起,对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行为,均直接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对违规养犬伤人行为,仍可以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三支队,稿件来源:法青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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