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雪的茶在宣传中擅自使用“labubu”被判不正当竞争“大字宣传、小字免责”不能成为免责的“护身符”-koko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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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雪的茶在宣传中擅自使用“labubu”被判不正当竞争

“大字宣传、小字免责”不能成为免责的“护身符”

2026-06-02 17:05: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诉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创立茶饮品牌奈雪的茶,以下简称奈雪的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奈雪的茶在宣传中对“labubu”“米布布”“布布”等标识的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奈雪”品牌与“labubu”潮玩品牌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或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3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泡泡玛特诉称,其享有“labubu”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labubu”经其长期运营已具备极高的辨识度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奈雪的茶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及线下门店,擅自使用与“labubu”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商业经营与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误以为双方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奈雪的茶则辩称,其在宣传文章中已标注“活动奖品由奈雪自行采买,与泡泡玛特无官方合作”,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活动中作为赠品的labubu盲盒均为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不存在擅自使用或假冒伪劣等不正当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labubu”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法院审理认为,“labubu”系列潮玩产品自上市发售以来,凭借其标志性的九颗尖牙、直立尖耳、圆润脸型等特征,塑造出辨识度极高、风格鲜明的“怪萌”形象,精准契合当下潮流消费市场需求。同时,原告通过盲盒模式及系列化ip运营推广,使得“labubu”系列潮玩产品迅速获得广大消费者喜爱与追捧,影响力从国内拓展至海外,从而成为备受欢迎的现象级潮玩产品。因此,“labubu”商品名称在潮玩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且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奈雪的茶应知“labubu(拉布布)”的市场知名度,在商业活动中理应对此进行避让。本案中,奈雪的茶使用与“labubu(拉布布)”商品名称极为近似的“米布布”标识作为其多款茶饮产品的名称进行销售,同时,在其宣传图文上使用了“labubu”美术作品形象,并使用了“喝米布布抽labubu”“布布们集合!免费喝布布,抽labubu!”“mibubu带上布布免费喝布布”“领券喝奈雪米布布 下单再抽 labubu”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突出使用的“labubu”“米布布”“布布”等标识与“labubu(拉布布)”商品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奈雪与“labubu”潮玩品牌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或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中提到的“与泡泡玛特官方无关”等免责声明均以较小字体置于宣传图文底部,而被告使用的“喝米布布抽labubu”等宣传用语均以较大字体置于宣传图文中心位置,故被告的上述“大字宣传、 小字免责”行为未能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其宣传行为与原告无关,相关消费者基于“大字宣传”图文容易误认为“奈雪”品牌与“labubu”潮玩品牌存在合作许可等特定联系。故被告的上述“大字宣传、小字免责”行为显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护身符”,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因此综合考虑“labubu”商品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极高,侵权范围覆盖全国多地,但侵权持续时间较短(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9月 29 日)三个具体因素,酌定为30万元。

该案明确了知名ip商品名称的保护边界,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知名标识,即便采购正版商品,也不得通过攀附性宣传引发混淆,如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标识并进行商业引流,仍涉嫌不正当竞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为潮玩、茶饮等新消费领域ip合作与合规使用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力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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