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线下交易致人损害平台是否担责从一则判决审视平台义务与各方责任边界-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企业与法

顺风车线下交易致人损害平台是否担责

从一则判决审视平台义务与各方责任边界

2026-07-03 17:07: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苏明远

【案情】

2023年5月3日,刘某某、肖某与肖某某通过哈啰平台乘坐邢某驾驶的顺风车,行驶过程中,刘某某、肖某、肖某某取消顺风车订单。后由于另一车辆驾驶人郭某某将车辆停于高速公路第一车道内自行更换轮胎,造成两车追尾,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和肖某均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郭某某属于无证驾驶,其妻子牛某某为该车辆实际所有人。因各方争议较大,遂刘某某、肖某、逝者肖某某父母将郭某某、邢某、牛某某、哈啰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郭某某、邢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刘某某、肖某与逝者肖某某取消线上订单,后发生交通事故,关于哈啰平台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原告认为,哈啰公司作为平台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哈啰公司辩称,哈啰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哈啰顺风车平台并非车主和车辆的管理者,司乘双方在互联网平台达成合意后,脱离平台转入私自商议,其后续行为与平台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啰公司并非顺风车业务的运营主体,适格主体哈拜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的运营方,在订单形成的过程中,只负责发布信息,仅与车主、乘客形成信息网络服务关系,且各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主动自愿取消线上订单,案涉合乘关系已脱离平台,事故的发生与哈啰平台无关,顺风车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郭某某为无驾驶证的机动车使用人,其妻子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二者的责任该如何确认?

原告认为,郭某某无证驾驶,其妻牛某某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牛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某和牛某某辩称,二者是重组家庭,牛某某不知道郭某某没有驾驶证,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某和牛某某结婚多年,牛某某应知郭某某没有驾驶证的事实,牛某某应当认定构成放任无证驾驶的明知,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顺风车作为国家倡导的绿色、互助、共享的健康生活方式,已然深度融入社会公众的日常出行。法院通过该判决,既明确了顺风车业务下乘客、司机以及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又厘清了在线下不规范交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况下等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这符合顺风车行业类案件的普遍标准,亦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归责导向高度契合。

首先,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平台上,乘客搭乘车主的顺路车辆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互助行为而非客运行为,车主与乘客之间不属于营运性质的载客服务。涉案顺风车出行协议的订立主体是乘客刘某某、肖某、肖某某与顺风车司机邢某,哈拜公司接受双方共同委托,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为双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而非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在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框架内,司乘双方借助顺风车平台完成出行信息匹配后,擅自取消线上订单,脱离平台监管渠道转而达成线下私下交易,属于脱离合乘服务规制体系的自主民事行为。该线下交易行为致使平台信息服务关系宣告终止。因线下交易系司乘双方自主决意实施,平台未参与交易磋商、费用结算与行程管控,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与行为关联性,因此,平台无需就该线下交易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参与线下交易的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据过错程度依法承担。

其次,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本案为例,牛某某与郭某某结婚多年,牛某某符合放任郭某某无证驾驶的明知,因此,原告主张郭某某和牛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与绿色出行的典型代表,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晰的法律关系界定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一方面,顺风车平台仅对线上合乘信息匹配提供网络服务,用户主动脱离平台监管转为线下交易后,平台不再对后续事故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助于避免不当扩大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维护数字业态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的判断应严格遵循《解释(二)》的规定。未来,随着共享出行场景的不断丰富,顺风车平台仍需不断加强监管,防止不规范交易情况的发生。同时,司法实践也需坚持“谁行为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在鼓励互助出行的同时,引导用户规范使用平台服务,以法治思维护航顺风车行业行稳致远。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