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治税”监管能力升级
奥吉娜药业虚开增值税发票5700万元被开罚单
2026-05-29 15:43: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罚款35165367.29元……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抵进项、虚增经营成本费用的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一张行政处罚书,揭开了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娜药业)在两年时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00余万元的面纱。
信用中国网站披露了这一则重大税务行政处罚信息,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行政处罚书中详细列出,2017年至2018年,奥吉娜药业让沈阳当地的12家企业为其共开出579组发票、价税共计57246462.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治周末》记者根据行政处罚单中列明的12家企业名单调查发现,其中11家企业已注销,一半的企业成立1年左右时间即注销,多家企业在同一时间段成立、同一时间段注销。此外,有人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任股东、高管,多家企业注册地为同一地址,有的企业注册地甚至在农村。
多家涉事企业在同一时间段注销
奥吉娜药业1999年重组改制为民营企业,现隶属于奥吉娜集团,专注于心脑血管药品与儿童药解热镇痛类药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目前,其主要上市产品为心脑血管疾病药:100mg阿司匹林肠溶片;儿童药解热镇痛类药:100mg对乙酰氨基酚泡腾片、泡扑热(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泡腾片)、泡扑通(阿司匹林维生素c泡腾片)。
记者注意到,3月31日,奥吉娜药业召开“2026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暨部署会议”。会上,奥吉娜药业宣布:“第一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7.85%,圆满实现2026年‘开门红’。”
而就在奥吉娜药业庆祝业绩“开门红”的当天,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奥吉娜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具罚款35165367.2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列明:奥吉娜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发生在2017年和2018年,共12笔,其中的11笔发生在2018年。该行为共涉及12家沈阳市当地企业,8家为医药类企业,其余为咨询类或广告类企业。分别为沈阳富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鼎盛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歌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槿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郦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七彩亮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秋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绍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祎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佳琦广告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爱企查”查询发现,上述12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已注销,剩余一家企业也已变更企业名称。而且6家企业在成立1年左右即注销,其中甚至有5家企业在同一时间段成立,并在同一时间段注销。比如,沈阳富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成立,2018年6月注销;沈阳郦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秋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绍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祎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家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2018年7月,注销日期同为2019年9月。
多家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
记者在“爱企查”查询注册信息发现,上述为奥吉娜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2家企业中,有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同名同姓。
比如,沈阳富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歌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韩某某,其还在另外两家企业分别担任股东和高管。
再如,沈阳鼎盛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郦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秋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某,其同样还在上述12家企业中的其他企业担任股东。
另外,涉事的多家企业的注册地显示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或“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医药领域虚开发票并非个例。2024年6月11日,“平安乌兰浩特”官微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在上级经侦部门的指导支撑下,成功破获一起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查明实际涉案空壳公司共计1171家,涉案价税合计高达50亿元。
2022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曾破获另一起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40多家空壳公司为全国22家药品生产企业累计虚开发票1.6万张,涉案价税合计达60亿元。并以“医药推广服务费”等名义,为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警方侦查发现,所涉企业均无实际经营业务,为短期内大量虚开高额发票的空壳公司。
“2018年,国家为深化医疗保障改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控制药品价格,实施‘两票制’改革。所谓‘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销售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销售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这一举措,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交易环节、精简药品采购流程、降低虚高药价。”《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张慧敏同时告诉记者:“为了应对‘两票制’政策,部分药企和医药代表不得不寻找新的资金出口。将咨询费、会议费、推广费等名目作为新的过票通道,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
2024年10月17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的涉税违法典型案例显示,企业虚构研发、推广、宣传、研讨等费用是常见的操作方式。例如,上海同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委托外包研发项目等手段,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206万元”,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76万元。
为堵住流通环节虚开发票的漏洞,已有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比如,2024年9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6部门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太原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多部门全链条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奥吉娜药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虚抵进项、虚增经营成本费用。
“根据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张慧敏说。
“无骗税目的和无税款损失的,免于刑事处罚。”张慧敏进一步解释,“根据《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八部门在北京召开全国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这两年来,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企业超13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38万份;检查出口骗税企业4850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46亿元。”会上披露了这一数据。
会议强调,要“加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加力深化多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研判、协同打击,加力狠打发票违法、出口骗税、骗享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
“随着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深化,‘金税四期’全面落地,‘以数治税’的监管能力升级,当前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实现对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穿透式监管,对于可疑的发票开具行为会自动预警,传统隐匿手段已无所遁形。”张慧敏认为,对于涉税犯罪的严厉打击,不仅是挽回税款损失,更是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守法经营者筑牢权益保护屏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