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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俗无效不应成为直播打赏退费的泛化依据

2026-06-29 15:20: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林可欣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办的网络直播法律治理调研座谈会在广州举行。会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围绕“背俗无效场景中的平台打赏退费问题再检视”作主题发言。他表示,直播打赏纠纷中即便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因素,也不能当然推导出全部打赏行为无效,更不能简单地要求平台承担退费责任。

姚志伟认为,判断直播打赏是否因背俗而无效,首先应当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法律行为。即便用户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也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所有交易行为均具有背俗性。若用户先作为普通粉丝进行正常打赏,之后才建立不正当关系,再继续打赏,那么不同阶段的行为应分别评价,不能因后续关系瑕疵而否定此前正常消费行为的效力。

他指出,单方动机的背俗,原则上不应导致打赏行为无效。实践中,有些情形可能只是打赏人单方面具有追求婚外情等不当动机,而主播并不知情。若仅凭单方内心动机就认定行为无效,不仅可能鼓励背俗一方事后获利,也会破坏交易安全,并使主播、平台承担难以完成的主观方面审查义务。

对于涉及色情内容、违法诱导等情形,姚志伟认为,应优先适用违反强制性规范等更明确的法律规则,而非笼统地诉诸公序良俗。相较于“背俗”判断,强制性规范对应的法律后果更清晰,也更有利于司法裁判形成稳定预期。

从平台实践看,以抖音为例,直播消费治理已围绕违规诱导、涉诈、异常消费、未成年人消费等场景建立相应治理机制,包括理性消费提醒、异常充值识别、消费限额设置、主播违规分级处置、收益冻结和线索移送等措施,并对色情低俗实行全链路打击,不仅打击违规内容,还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协同公安机关进行线下打击。上述实践表明,平台可以也应当围绕自身可识别、可控制的风险承担治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需要对用户与主播之间所有线下关系、隐性动机或家庭内部财产争议承担无限审查和兜底退款责任。

围绕平台获利与背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姚志伟表示,无论采取“充值行为与打赏行为区分说”“打赏非独立行为说”,还是将主播解释为平台服务中的履约第三人,通常都难以当然得出平台获利与背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平台提供的是正常的网络视听娱乐服务,用户获得的是直播观看、互动和消费体验。若平台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播存在背俗或违法行为,一般不宜要求平台承担退费义务。

他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还应重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规则。即使背俗无效后需要平台承担退款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只有平台一方返还,用户同样已经消耗了直播服务,而此类服务通常无法原物返还。如何估价用户已经获得的视听娱乐、互动体验和消费满足,是退费判断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此,直播打赏服务不存在统一市场定价,客观评估往往较难。若采用主观评价路径,用户约定并实际支付的消费支出本身就可能被视为其认可的服务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案中讨论返还问题,也应考虑服务折价补偿,而不能简单将打赏金额全额退还。

“处理背俗无效场景下的平台打赏退费问题,应依次审查三个问题:打赏行为是否确属背俗无效;若认定无效,平台获利与背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存在无效事由,平台是否仍需承担实质退款责任。只有厘清上述问题,才能避免背俗无效规则被滥用,兼顾公序良俗维护、善意相对方保护和网络交易安全。”姚志伟强调。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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