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汉代会出现“春秋诀狱”
2025-09-04 13:44: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刘紫昊
“春秋决狱”主要盛行于汉武帝时期至东汉时期。其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模式,最大特征便是儒家思想对具体司法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在“春秋决狱”的内涵解读中,汉代司法官员倾向于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来分析案件。司法官员面对法律条文缺失的案件时,会将儒家经典中的道理和内涵作为司法裁量的标准,发挥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这是为了解决汉初“诛名而不查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等法律缺漏产生的特殊现象,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春秋决狱”前的历史溯源
追溯“春秋决狱”的历史渊源,必须把握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脉络。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生产力快速发展,奴隶制经济逐渐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经济制度的变革催生了“士”阶级的发展,其中就包含儒家和法家。儒家学派强调礼法的重要性,倾向于追求个人道德修养,以道德伦理连接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将国家治理的关键寄托于社会伦理和等级秩序的建构。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倾向于以规范严密的法律条文来约束社会个体,构建法律的普遍权威,奠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治理范式。
在春秋战国的乱世中,法家思想更易得到诸侯的青睐,其中秦国尤为显著。秦地远离中原,又与西戎部落战事不断,很难快速吸收先进的治国经验。此外,当东方诸侯在西周的制度框架上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秦国仍处于“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社会状态。秦孝公继位后,重用商鞅主持改革。商鞅主张“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使秦国快速实现富国强兵,进而推动了统一大业。
然而,统一后的秦朝虽然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但是统治者仍醉心于法家治理模式的舒适区,继续实施一系列超出国家承受能力和人民承受范围的治理措施,直接导致了矛盾激化。最终,因法家思想而崛起的秦国,也因法家思想的过度应用,仅二世便走向了灭亡。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面临动荡不安与经济衰退的社会现实,必须改变秦朝原有的治国方略,黄老思想很快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等思想的实施,使汉朝在经过七十余年的恢复后,便实现了“文景之治”的盛况。然而,黄老思想的弊端日益显现,亟需一套更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治国思想。
法律与现实脱节呼唤治理变革
汉初的法律体系由多套律令系统组成,体现新旧法律混合适用的特点。汉初法律制度的基础结构继承自秦代的法律体系。萧何在秦律基础上,修订《户律》《兴律》《厩律》等,形成《九章律》,构建了汉代法律体系。汉初法律条文中仍残留有许多战时的法律规定,在重建秩序后的和平时期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此外,这些法条缺少系统性的法典进行统一规范,造成法令混杂、漏洞频现的制度性缺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法律援引困难的司法处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汉代初年的法律制度暴露出执行层面的系统性缺陷。审判流程中缺乏程序规范,取证流程不完善,物证的法律效力判定多取决于司法官员的职业素养,以至于许多案件的裁判受到判案人员的主观影响,判决不公、冤假错案等现象难以避免且很难纠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地区性的司法治理差异,也会导致法律的执行困难。在汉代早期,诸侯王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很难受到中央的司法监管。其次,汉代的处罚模式多沿用秦代的法律,已经不符合时代需求。汉代早期保留了连坐、肉刑等法律制度,这与汉初“与民休息”的治国思想之间产生了割裂。这些逐渐扩大的缺陷,在汉初已经逐渐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
汉朝统治者深知法律制度的缺陷会引发社会矛盾的加剧。汉文帝时期借“缇萦救父”事件改革肉刑;汉景帝时期减轻笞刑,重新规定刑具规格。汉朝统治者对法律制度的谨慎调整,既反映了汉朝前期“休养生息”的既定国策,又削弱了严刑峻法对百姓的摧残,缓和了民间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为汉武帝时期推行“春秋决狱”提供了现实基础。
明经致用传统提供方法论
在“春秋决狱”前,中国就已经存在“明经致用”的社会传统。《尚书·康诰》中“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吕刑》篇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等表述,体现了统治阶层对道德教化的价值追求。此后《周礼》明确提出了规范的伦理制度,将抽象的道德伦理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为后世“春秋决狱”提供了一种政治范例。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者针对社会问题提出了新的经世致用学说。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孟子“《春秋》,天子之事也”等论断,将事关儒家经典的义理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这种“经义治国”理念,直接影响了后世“春秋决狱”的模式。
秦汉之际,儒生们开始走入政治舞台。汉初叔孙通倡导的礼仪秩序,陆贾“行仁义,法先圣”的方略,贾谊《治安策》的理念等,将儒家经典运用于政治法律领域,在方法论上为“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
迎合了封建社会运行逻辑
汉武帝即位后,面对诸侯国势力扩张、匈奴侵扰不断以及外戚势力对朝政的潜在威胁,其必须强化中央集权和皇权专制,才可以集中力量解决政治危局。同时,土地兼并严重、贫富差距扩大和阶层矛盾尖锐严重冲击着现有的统治秩序。而儒家在等级观念、道德规范等完美符合汉武帝的需求。
在皇权地位层面,《春秋》“大一统”观念,被引申为强化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权威。董仲舒“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也”,将“大一统”提升到天地常理、古今通则的高度。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则为判罪断案提供了中央制定的案例准据。当诸侯国面临司法难题时,便会倾向于采纳“春秋决狱”的方式,中央便获得了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解释权。
从道德规范角度,儒家“忠君”思想正是为皇权专制量身打造的思想规范。孔子“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将忠君视为臣子的重要道德准则。在“春秋决狱”实践中,依据“忠君”理念,试图反抗中央政府乃至皇帝权威的人都被视为违反道德与法律,予以严厉惩处。淮南王刘安谋反案中,审判人员将“忠君”思想贯穿其中,其党羽因背叛君主被处以极刑,刘安不得已自杀身亡。儒家思想通过强调臣民对君王的义务,极大迎合了汉武帝的统治需求。
从政治秩序角度,儒家思想构建了中央集权与皇权专制的政治伦理。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理论,在赋予儒家思想宗教化特征的同时,明确了中华皇帝同时具备政治领域中“国王”与思想领域中“天子”的双重属性。“天子受命于天”“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伦理观念的提倡,形成了封建王朝下一种朴素的家国认同,催生了新社会下的等级秩序,即“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为中央集权和皇权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又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渗透到社会治理之中,有效规范了社会秩序的运行逻辑。
汉代,大量儒家士人逐渐步入政坛,形成新的士大夫阶层,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肯定的意识形态。儒家士大夫们在形成巨大的政治影响力后,将儒家学说的理想追求融入社会治理实践中,“春秋决狱”正是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逐步成为了两汉时期的司法标准。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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