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场背后的“隐形裁判”
体育与商事仲裁跨界对话破解实务难题
2026-06-04 11:19:2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图为第三届仲裁文化推广月体育仲裁实务研讨会活动现场。 郑超 摄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体育法官”队伍再添新成员。近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体仲)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增补81名仲裁员。增补后,在册仲裁员总数达182名,覆盖全国27个城市。
体育仲裁人才扩充背后,是体育纠纷数量的增长。中体仲今年3月发布的年报显示,2025年共受理仲裁申请133起,同比2024年增长 29.1%。
行业热度攀升,离不开体系的逐步搭建。回望发展历程,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正式确立了体育仲裁法律制度,2023年中体仲成立,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有专门制度、有专门机构支撑的新阶段。
作为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中体仲积极推动体育法设立的体育仲裁制度落地实施。一批批体育仲裁员正以专业力量护航体育行业发展——他们是“体育法官”,也被形象地称为保障公平竞争的“隐形裁判”。
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仲裁法正式施行,为仲裁行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作为两类并行且独立的仲裁制度,正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现实中,体育争议日趋复杂,很多体育事务与商事问题深度融合。新型、多元纠纷也为仲裁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有体育仲裁员透露,实务中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体育商事交织纠纷:某职业足球赛事中,有第三方从外部干预赛事、利诱球队操控比赛结果。赛后,相关人员因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球队管理人员受到行业禁业处罚。该管理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随即提起体育仲裁。此类刑事追责、行业处罚与体育争议相互交织的复杂案件,十分考验仲裁庭的审理智慧。
面对行业现存难点与实务问题,5月21日,第三届仲裁文化推广月体育仲裁实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促成了一次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领域的跨界对话。
《法治周末》记者在研讨会现场注意到,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领域专家齐聚一堂,结合典型案例、法律适用、程序规则、仲裁员职业素养等议题开展研讨。
保障公平竞争的“隐形裁判”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主任郭卫、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会长刘延岭和中体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主任丁涛在研讨会上致辞。三位专家一致认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正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边界,而仲裁正是回应这一趋势的关键力量。
郭卫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不断推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涵盖赛事运行、商业赞助、媒体传播、体育经纪、数字内容、体育科技、知识产权开发等在内的大体育生态。与此同时,体育领域的法律关系和争议形态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他指出,体育产业的发展正在不断拓展商业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的边界,这对仲裁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刘延岭介绍,体育仲裁是化解体育纠纷、守护赛事公平、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的法治路径。体育领域的争议解决越来越需要专业裁判“定分止争”。体育赛事中,仲裁员就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隐形裁判”。仲裁员既要熟悉体育行业的惯例,又要精通法律规范,还要具备快速裁决意识。他表示,北京律协将持续加强体育法治人才培养,与仲裁机构协同,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体育事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丁涛指出,体育仲裁是推进依法治体、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抓手,其核心在于“以裁促治”。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将法治化作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路径,持续完善体育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法规基础和制度保障。他表示,体育仲裁体系日趋完善,法律人在体育领域大有可为。
复杂纠纷对仲裁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围绕体育仲裁实务,中体仲副主任、外交学院教授卢松在研讨会上分享了两起属于体育纪律管理范畴的国际体育争议案例。
2024年巴黎奥运会女子自由操决赛,罗马尼亚选手伯尔博苏原列第三。美国选手奇利斯申诉成功,伯尔博苏被挤至第四。罗马尼亚代表团提出异议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定美方申诉超时无效,国际奥委会确认将铜牌归还伯尔博苏。
另一则案例是,今年1月,非洲国家杯足球赛决赛上,塞内加尔队加时赛1:0击败摩洛哥队。比赛中,塞内加尔队因不满点球判罚一度离场、比赛中断近20分钟。赛后,非洲足联上诉委员会裁定塞内加尔队弃权,改判摩洛哥队3:0获胜。
卢松进一步介绍,体育纠纷大致可分为纪律管理类纠纷和体育商事纠纷两类。纪律管理类纠纷主要涉及对体育组织作出的参赛资格、兴奋剂违规、赛后纪律处罚等决定不服而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先由体育组织内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体育仲裁。
体育商事纠纷主要涉及金钱给付、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等,例如赞助合同、赛事转播权合同、转会费及青训补偿金等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商事仲裁机构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体育法第九十二条划定了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卢松分析,该条款设置排除项的立法初衷,是尽量避免不同仲裁机构之间出现管辖冲突。但在实务中,由于体育纠纷往往兼具管理与商事双重属性,相关规则仍存在衔接问题。以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与交流为例,这类行为本身依托从业者与俱乐部、体育协会签订的合同展开,本质也都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在卢松看来,现行规则的界定还需更多实践来明晰,体育仲裁与普通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管辖边界存在明显重叠。
面对当下各类复杂纠纷,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如何跟上?卢松结合中体仲近期增补仲裁员的背景,给出了他的建议:仲裁员首先要夯实法律基本功,深入理解程序法,体育仲裁员还需关注国际体育仲裁院及欧洲法院的最新判例。其次要深耕体育行业知识,真正热爱体育、熟悉规则。此外,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能力也至关重要,许多规则需要阅读外文原版材料。最后,要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如及时回复邮件、注意保密、避免在公共场所讨论案件或流露倾向性言论。
从典型案例看体育仲裁的价值定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宇在发言中分享了这样一则案例:某职业足球赛事里,第三方出资悬赏,指使球队刻意阻击对手。队长率队取胜后,向队员发放钱款,并向一名球队管理人员转账1万元。事后,队长因受贿罪获刑,该管理人员则被中国足协禁业5年。管理人员不服,提起体育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陷入两难:若直接撤销处罚,或是将案件发回重审,都可能造成程序空转。为此,仲裁庭秉持“解决实质问题”的思路,认定当事人行为违背体育道德与公平竞赛原则,并最终将其5年禁业处罚调整为2年。
体育领域的纪律处罚常常具备较大社会影响力。结合实务经验,陈新宇指出,体育仲裁在定位上需要平衡其通行性、发展性与本国性。具体而言,既要与国际体育的通行规则接轨,又要敏锐把握运动员权益保障等国际发展趋势,更要立足中国国情,推动体育仲裁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社会实际深度融合。
研讨会上,中体仲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显月结合案例,解读了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的适用情形、实操要点与制度功能。
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会设立奥运特设仲裁庭并启用特别加急程序,专门处置赛期突发纠纷。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瓦利耶娃参赛争议便适用了这一程序;而2024年1月cas对其作出4年禁赛、取消相关赛事成绩的最终裁决;北京冬奥会花滑团体奖牌重新递补的结果,也来自上诉仲裁程序。
通过上述案例,白显月进一步介绍了cas特别程序制度的运作逻辑,并将其与我国《体育仲裁规则》中的特别程序展开对比。他表示,特别程序会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本质是多方权益的平衡。他同时提出,后续仍有若干制度程序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包括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第三人参与机制、仲裁庭重启程序的权限等。他相信,中体仲的特别程序,未来将在各类赛事中得到更广泛地应用与推广。
从“缺席审理”看两大仲裁
记者从会上了解,中体仲近年已受理案件200余起,作出裁决超百起,其中包含十余份缺席裁决。
圆桌讨论环节,多位专家以“缺席审理”为切口,系统对比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在规则设计、价值取向、实务运行方面的区别。北仲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高级顾问沈韵秋、北京律协青工委主任邢科科、中体仲理论研究处负责人乔一涓、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璐参与专题研讨。大家围绕缺席审理的正当性界定、证据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划分、裁决文书说理等议题深入研讨,通过比较研究明确仲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研讨会上,中体仲副秘书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副主任韩向飞总结致辞。他以“合作、包容、创新”提炼研讨成果,呼吁多方合力、健全规则体系、深耕仲裁文化,以开放姿态与创新思维,推动“十五五”期间中国体育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韩向飞表示,法治是保障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体育仲裁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载体。未来,期待更多领域内相关人士共同推动体育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为体育强国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据了解,此次体育仲裁实务研讨会是第三届仲裁文化推广月近70场主题活动之一。本届仲裁文化推广月由北仲、北京律协、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发起。各类交流活动的开展,也将持续为体育及商事仲裁领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责编: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