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的风险与规范
2026-03-05 08:59:1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智道
栏目主持人:於兴中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必须回归金融本质,相关平台应明确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作为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面对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时回归到管理风险的金融思维,避免通过技术追求流量和规模
□李亚娟 刘育溪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的兴起,是消费金融与日常生活场景深度结合的产物,具体是指相关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将金融服务深嵌于消费场景(如外卖、购物、打车分期)中,向个人提供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额度较小、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
但是,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消费者反映,在一些电商平台进行消费时,平台在结算界面默认勾选平台关联的信贷分期服务,使消费者在不清楚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债务。这不仅模糊了小额高频消费与信贷产品的边界,也引发了用户的质疑。不少消费者表示:“究竟是谁会为了一份十几块钱的商品或外卖而分期付款?”
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
传统金融服务往往无法覆盖低收入或零收入(如学生)群体。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通过技术手段为这一群体提供了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能,具有一定的普惠意义。它将一次性的较大支出(相对当期收入而言)转化为一系列微小的、可预期的未来支出,提升了资金的配置效率。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小金额、线上申请、自动化流程”的特点,也使其变得前所未有的简单、即时和无处不在。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平台、持牌金融机构、商户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复杂信用网络。这种小额消费信贷的法律本质是消费者通过与金融机构建立借贷合同关系,由金融机构代为支付消费合同价款,消费者再向金融机构分期偿还本金、利息及费用的综合性民事法律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独立的消费合同关系,同时消费者与持牌金融机构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商家通过消费合同获取利润,金融机构通过向消费者发放小额、分散、高频的贷款获取利息和客户,电商平台扮演着关键角色,是提供消费合同和借款合同撮合服务、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的网络平台。
因此,看似是分期付款的消费并非简单的延期支付,而是涉及普惠金融与数字金融,受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法严格规制的金融消费活动。
可能引发多重风险
互联网平台通过消费行为数据(如支付习惯、履约记录)构建用户画像,为征信空白群体(如无信用卡用户)提供信用评估依据,这种“替代数据”授信模式已被纳入监管认可的风控体系。对于没有信用历史的年轻人或低收入群体而言,按时偿还这些小额度账单,是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起点。
但看似便利的背后,隐藏的是不容忽视的“消费陷阱”。平台通过无缝的支付体验和精准的算法风控,将传统信贷业务转化为点击即得的消费选项,使消费者在无形之中面临法律风险。
知情权是金融消费的基础,自主选择权要求消费者在不受欺骗、误导和强迫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但有的平台通过精密的界面设计,使用优惠诱导客户开通分期付款选项,系统性地引导消费者作出非理性的信贷选择,从而使消费者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有的平台利用用户的操作习惯和界面引导,将本应主动、审慎作出的金融决策,转化为需要额外操作才能避免的“默认路径”,变相构成了误导甚至是强制,其决策并非基于充分知情。还有的平台界面设计会突出“分期”选项,甚至将其设为默认选项,而“一次性付款”的选项则被弱化、隐藏。
这种预设同意的模式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将潜在的风险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实质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原则的背离。
互联网小额消费分期付款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大数据风控模型,其对消费者数据的获取、使用、处理、传输等环节均需合法。消费者的金融数据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单独、明确、知情且自愿的授权。消费者在申请分期时,通常需要勾选“信用付款服务协议”“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或“综合授权协议”。这些协议可能授权平台或金融机构查询、收集、使用并向第三方共享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消费记录、甚至通讯录等。这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最小必要原则”和“目的明确原则”。用户在操作过程中很少会注意各种协议和格式条款的内容,对于授权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并不知情。这就容易产生个人信息过于宽泛的授权。当平台未能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准入门槛低,往往只需要具备实名认证信息达18岁这一要求即可开通,虽然在评估用户的授信额度、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时,平台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及法院公开信息平台等合法渠道采集、获取、查询”,但因大多数小额信贷用户均无或很少有金融借贷历史,不存在负债信息,因此审批易于核准,从而容易产生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用户群体。
由于平台小额消费贷的金额小,分期金额更小,这些贷款极易被消费者忽视,低估个人的总体负债水平,进行非必要的超前消费,且容易培养不良的消费习惯。
当不具备稳定偿还能力的人大量使用内嵌于平台生态系统的消费贷款时,就很可能导致其债台高筑,陷入债务陷阱或者“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
应回归金融本质和普惠本质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在满足应急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和普惠金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其健康发展需依赖制度、监管、平台的多方协同。
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市场需求,但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其“必要性”相对较低,更多的是一种“选择性便利”。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期限转换和资源配置,而非单纯的规模扩张。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必须回归金融本质,相关平台应明确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作为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面对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时回归到管理风险的金融思维,避免通过技术追求流量和规模。一是建立全面的准入与资本监管体系。严格牌照管理,提高网络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对其注册资本、股东背景、风控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实力和信誉。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融资杠杆倍数限制,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制小额贷款公司披露真实利率:强制要求所有信贷产品以统一、醒目的方式展示年化利率,杜绝以日以月计息等模糊宣传,让消费者对借贷成本有清晰认知。二是禁止诱导性借贷,禁止在支付环节默认设置分期或信贷,禁止通过过度营销(如“点击就送额度”)刺激非必要的信贷需求,确保信贷行为是用户主动、审慎的决策。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必须回归普惠本质。当前部分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产品“普”及了所有人,但成本高昂,实为普而不惠。其应坚持普惠金融导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获得资金支持,降低贷款门槛。首先应设定利率与服务费上限,确保金融服务的可负担性。其次应谨记服务特定目标客群。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确保产品主要用于满足用户临时性、小额度的资金周转需求,而非助长大额负债。再次要规范数据使用,防止大型平台利用数据优势进行“大数据杀熟”或对用户进行不合理的信用歧视。最后要确保授信决策的公平、透明,可将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数据全面、准确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既能帮助信贷机构更全面地评估风险,也能让守信的用户积累信用财富,形成正向循环。
在强大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及数字技术面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规范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业务,法律必须构筑坚实的防线,确保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
第一,要构建全面的知情权保障体系,推广使用通俗易懂的标准化贷款合同,关键条款(如利率、违约金、逾期后果)必须采用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示。第二,严禁暴力与骚扰催收,明确行为负面清单,详细列举禁止的催收行为,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三,建立官方投诉与救济渠道,设立统一、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平台,确保用户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四,强化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严格要求机构收集个人信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索权。任何对用户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都必须获得用户明确授权,且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于数据泄露事件,机构需承担高额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
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市场应满足“持牌经营、合规运营”的基本要求,回归小额、短期、普惠、场景本源,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既满足合理消费需求,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分别为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学本科生)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