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司法回应的实践路径
读《中国互联网司法研究报告(2023—2024)》
2026-03-05 09:20:1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中国互联网司法研究报告(2023-2024)》
主编:林维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报告》指出,应将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理解为一种以人类为主导的新型创作方式,而非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机器作品”
□张凌寒
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深刻重塑社会结构,并对司法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路径,已成为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命题。林维教授主编的《中国互联网司法研究报告(2023—2024)》(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梳理并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应对技术变革过程中的裁判智慧。具体而言,《报告》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以司法裁判为切口的问题展开方式
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结构的当下,法律如何回应由数据、算法与智能系统所引发的新型权利冲突,构成当代法学无法回避的核心议题。《报告》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平台算法治理、虚拟财产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前沿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与偏重规范演绎的研究不同,《报告》以司法裁判为切入口,通过精细化的案例分析与法理提炼,展现了人工智能语境下法律规范如何在具体场景中被重新理解与适用,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及实践导向。
从整体结构上看,《报告》以“案例概要——裁判要旨——案例价值——法理评析——法条链接”为逻辑路线展开,避免了抽象理论的自我循环,将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置于真实纠纷场景之中加以审视。这一结构设计既尊重司法实践的现实逻辑,又为理论研究赋予扎实的实证基础。《报告》不仅记录了个案裁判的具体结论,更揭示了司法推理的底层逻辑,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路径。
从具体内容上看,《报告》所选案例覆盖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数据资产化、虚拟数字人、个人信息安全、平台算法治理等前沿领域,系统地呈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应对技术迭代过程中逐步成型的裁判思路。这些案例不仅直面“人工智能绘画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数据登记证书能否作为权属证据”“流量劫持应如何定性”等具体法律争议,更在深层逻辑上触及“人类中心主义”与“技术赋能”“数据流通”与“权益保护”“商业创新”与“秩序规范”之间的多重价值平衡,体现了司法在技术快速演进背景下保持制度弹性、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治理智慧。
人工智能语境下法律基本制度的裁判重构
当生成内容、虚拟主体和数据资产等新型要素大量涌现时,既有的著作权理论、财产权规则等面临着概念界定与权利配置的双重考验。对此,《报告》采取“实践驱动理论”的范式,既确保学术的严谨性,又精准赋能司法实务与产业发展。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数字人权利结构及数据登记效力认定等复杂问题的精细化分析,该《报告》超越了规范解释的窠臼。它不仅重构了智能时代的核心法律制度,还在技术赋能与权益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与方法论启示。
例如,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上,《报告》展现出尤为突出的理论贡献。面对“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来源何在”“权利应当归属于谁”等核心争议,《报告》并未简单沿袭“作者必须为自然人”的传统教义结论,而是立足著作权制度的功能目标,对“创作”“作者”“独创性”等基础概念的时代内涵进行重新审视。通过对提示词输入、内容筛选以及最终成果确定等人机互动环节的细致分析。《报告》指出,应将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理解为一种以人类为主导的新型创作方式,而非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机器作品”。这一立场在尊重既有法律框架的同时,也为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的演进预留了必要的空间。
在此基础上,《报告》进一步阐明,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即独创性依然“源自人,也评价于人”。在说理层面,《报告》并未固守“承认还是否认aigc著作权”的二元对立,而是从交易效率、市场秩序、产业激励等现实维度出发,对不同制度选择展开审慎比较。最后指出,与其在著作权体系之外另设一套特别权利规则,不如在现有作品制度的框架内实现平等保护,从而避免权利识别成本攀升、市场被人为割裂的风险。该结论不仅内蕴制度经济学的思考逻辑,也精准回应当下内容产业对规则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迫切需求。
再比如,在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的问题上,《报告》体现出了扎实的比较法视野及精细的规范分析能力。通过对“brahman案”等域外判例的引入,《报告》论证了表演者权与著作权之间的独立性,明确区分了“未经许可表演是否侵权”与“表演者是否享有权利”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虚拟数字人背后所涉及的多重权利结构,清晰梳理了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之间可能形成的权利聚合状态,为未来相关纠纷的裁判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报告》对“中之人”法律地位的探讨,既避免了将虚拟形象过度拟人化的理论误区,又切实保障了真实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权利配置的现实主义考量。而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认定案中,《报告》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数据登记证书的初步证明效力。这一裁判实践在数据产权立法尚处空白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既缓解了实践中数据流通面临的权属确认困境,也为未来系统性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积累了关键实践经验。
与此同时,《报告》还展现了法学研究在面对新兴产权客体时的建构性思考。《报告》敏锐地剖析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之间存在的概念张力,通过厘清数据产权所要求的“实质性投入”与知识产权所要求的“独创性劳动”之间的本质区别,为构建独立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了清晰的理论分界。
数字科技治理中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反思
如何回应数字科技治理是互联网司法的重要课题,其中数据与算法两个关键要素。对此,《报告》的回应同样直击现实痛点。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报告》延续了其一贯的精细分析风格。通过对“ai换脸”、企业间数据共享、算法用户画像等典型案件的系统梳理,《报告》揭示出个人信息侵权形态正由“单点泄露”向“系统性风险”转变的趋势。在理论论证层面,《报告》并未拘泥于单一学说,而是综合引入信息控制理论、自我表现理论等多重分析视角,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所关涉的并不仅是数据安全问题,更涉及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社会关系结构的重塑。这样的理论展开,有助于避免将个人信息保护简单化为技术合规或风险防控问题,从而拓展其规范内涵。
此外,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案件中,法院对“增强告知义务”与“单独同意”原则的严格适用,不仅强化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实质保障,也体现出中国在数据主权议题上的制度立场。
在算法治理方面,《报告》将分析重心进一步聚焦于排序、检索等核心算法机制,揭示其在资源配置、市场竞争乃至消费者决策过程中的综合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电商平台“综合排序”案件的系统评析,《报告》指出,司法实践已经对算法所蕴含的公共属性作出有限承认。这一判断不仅深化了对算法法律属性的理解,也为在平台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实现合理平衡、进而科学界定算法责任边界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照。
从方法论角度看,《报告》的一大特点在于对法教义学边界的深度反思。《报告》多次指出,若仅依赖概念演绎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制度冲击,难免陷入形式主义困境。因此,在坚持规范分析基本立场的同时,应始终关注法律规则背后的制度目标。此种“弱化概念中心、强化功能评价”的研究取向,使《报告》在保持理论严谨性的同时,也具备较强的现实解释力。尤其是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平台责任等新型问题时,《报告》展现出的功能主义思维,为突破传统法律概念的局限提供了方法论启示。
当然,作为一部聚焦前沿的著作,《报告》也自然引出了若干有待深入探讨的议题。例如,如何在赋予aigc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保护的同时防范权利过度集中;如何在提升算法效率的同时化解歧视与茧房风险;如何在尊重商业实践的同时守护公共利益等。这些问题均有待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展开。
总体而言,《报告》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成果,其以扎实的案例分析为基础,对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平台治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范式等课题进行了富有洞见的重构性思考,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及方法论启示;对于司法实务界而言,其对裁判逻辑的系统梳理亦具有直接参考价值。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报告》记录了中国互联网司法在回应技术变革过程中的实践智慧,展现了一种既立足本土实践又具有全球视野的法治发展路径,是一部值得反复研读的重要文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
责编: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