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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贯传统与现实,提炼乡村治理本土经验

读《嵌入式治理: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寻乌经验”》

2026-02-06 10:47:1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嵌入式治理: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寻乌经验”》持融贯论和多元论,在对“寻乌经验”解构的基础上,提出基层司法嵌入乡村社会,与乡村内生力量等合作的“嵌入式治理”概念,成为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解释框架,亦为基层司法发展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嵌入式治理: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寻乌经验”》

作者:曾绍东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许琳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石,法治化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学界对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枫桥经验”,对其他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研究成果不多,宏观和微观、理论与实证、历史与现实融合的系统性研究成果有限,概念的提炼和理论的解说力还可提升。曾绍东的《嵌入式治理: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寻乌经验”》(以下简称《嵌入式治理》)一书,在对寻乌乡村社会及“寻乌经验”进行充分解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理论和方法,将基层司法置入乡村治理历史流变和现实场景中,融贯传统与现实,提炼出“嵌入式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为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研究提供新的理论阐释工具,深化对基层司法行为范式以及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本土经验的理解。

提出“嵌入式治理”概念和理论框架

寻乌县位于江西东南部,居赣、闽、粤三省交界处,毛泽东在此写下《寻乌调查》与《反对本本主义》,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寻乌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功能,嵌入乡村社会,与基层组织和乡村内生力量协同合作,形成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寻乌经验”,是“枫桥经验”的创新性发展。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需建立在对乡村社会现实的客观、全面的认知上。与以往研究中延续论和巨变论的对立观点不同,本书通过对寻乌乡村社会进行田野调查并采用类型学的方法分析后认为,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既有延续传统的内聚型乡村,亦有发生巨变的松散型乡村,但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无论是传统的内聚型还是现代的松散型乡村,传统与现代都不是断裂,而是处于不断融贯、转化之中,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乡村虽由紧密型向松散型转变,但村落共同体结构依然未变。

基于对乡村社会的认知,本书作者认为:一方面,传统礼俗、惯习对人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力的减弱,村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显著提升,单一的乡村内生力量的治理能力式微;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相对收缩且遭遇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阻抗而力量有限,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合作。

为此,《嵌入式治理》持融贯论和多元论,在对“寻乌经验”解构的基础上,提出基层司法嵌入乡村社会,与乡村内生力量等合作的“嵌入式治理”概念,成为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解释框架,亦为基层司法发展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承继多元主义的乡村治理传统

本书以传统乡村社会纠纷解决为解释对象,进而对传统乡村治理剖析后认为,在主体上,传统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有绅士调处、“官批民调”和诉讼三种方式,形成整体上的多元主义官、绅合作共治模式。“官批民调”当然体现了多元共治;绅士调处,其背后亦需要官府的支持,调处不成还可诉之官府;即使是官府诉讼,在了解事实等方面亦需要地方绅士的协助,亦是一种官、绅合作共治。在解决方式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传统乡村治理实行的是德、法合治的多元主义。在规则的运用上,既有国家法,又有乡规民约。因此,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既不是单一的官治,也不是单一的绅治,而是多元主义的官、绅合作共治。

在乡村治理的近代转型上,本书作者认为,清末至民国,国家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但在广大的乡村社会,乡族、士绅承担重要的调处息争的功能,家族法、习惯法、乡规民约仍然起着重要的法源作用,乡村治理还是延续着多元主义的传统。

对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治理,本书亦论证为,国家对农业、农村进行改造,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乡村社会共同体结构并没有根本改变,宗族等传统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力量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是从非正式的士绅转移到村委会干部等正式人员。但村委会干部不是官,依然是乡村社会的能人,依然发挥传统“绅”的功能,多元主义的官、“绅”合作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为此,本书得出结论:基层司法嵌入乡村社会参与乡村治理的“嵌入式治理”方式,构建以法院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承继多元主义的乡村治理传统,符合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

接续政法体制的法律文化资源

本书作者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解构后认为,在中国传统制度与文化中,“政”是“法”的前提和基础,“法”是“政”的体现和保障,立法上政、法同构;司法则是行政兼理,司法不仅是处罚,更重要的是教育,不仅是解决矛盾纠纷,更重要的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政治目的,形成中国固有的政、法融合的司法理念和传统。因此,古典政法传统是秦汉以来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中华法系一直是一个“政”与“法”紧密结合的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政法传统。

本书作者在对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梳理后亦认为,中国共产党从中华苏维埃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政法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法治建设中形成的鲜明品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创造了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群众公审、就地审判、巡回审判、调解等人民司法制度,陕甘宁边区开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中国特色的政法传统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党的领导、群众路线、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法体制一以贯之,“是贯穿于中国现代法律传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维度,是现代性、本体性与方法论的维度。”

为此,本书将基层司法嵌入乡村社会参与乡村治理的“嵌入式治理”方式总结为:探索党委领导司法的新路径,坚持司法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实行巡回审判,与基层自治组织联动,在祠堂开庭、在圩日开庭、在果园开庭,大量适用调解,既接续历史上的政法传统,更是赓续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开创的党的领导、群众路线、服务中心工作的政法体制。

总之,《嵌入式治理》一书结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当代乡村社会实际,提出“嵌入式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融贯了传统与现代、国家权力与乡村内生权威、基层司法与乡村治理等诸多关系,在基层司法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双向互动中,论证了中国基层司法的恢复型、合作型、回应型品格,形构了中国基层司法现代化的行为谱系,是对中国基层司法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探索,有可能促进基层司法及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国方案的形成,亦可促进法学以及不同学科之间进行学术对话。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政治与法律出版中心)

责编:吕静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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