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家族信托为何频被“击穿”
2025-08-07 11:35:0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8月1日,宗庆后遗产纠纷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法院就宗庆后婚外生子女提起的财产保全诉讼作出了裁决,要求宗庆后与施幼珍的女儿宗馥莉不得支取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ventures limited,宗馥莉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该公司持有汇丰账户资产)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或者对其施加负担。裁决书长达43页。
这场持续升温的家族纷争将离岸家族信托又推到了聚光灯下。
由于涉及跨境法系的差异,这场纷争在法律层面非常复杂,也引发了各界对于中国家族企业在财富继承、信托工具与伦理关系方面的深刻思考。
近年来,作为高净值家庭兼顾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多目标的重要选项,离岸家族信托越来越受欢迎,但也因为纠纷增多而面临诸多质疑。
比如,相比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有哪些异同和优劣?家族信托内的资金能否被他人转出?如果“被异常转出”,是否意味着信托被“击穿”?
围绕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几位资深业内人士。
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
“离岸家族信托(offshore 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现金、股权、不动产、保单等)装入设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离岸金融中心的信托中,由境外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信托契约统一持有、管理和分配,受益人通常为家族成员及其后代。离岸信托架构主要包含三方主体,分别是设立人(委托人),创设信托并转移资产的自然人或家族公司;受托人,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承担资产持有与管理责任;受益人,按契约规定享有信托收益的家族成员或特定对象。”《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告诉记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办公室合伙人周冰冰向记者表示,离岸家族信托有几大优势:
在家族传承方面,离岸信托可设立百年以上存续期,通过家族信托的机制对家族财产的分配提前进行规划,避免家族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挥霍浪费财富等导致家族成员反目、家族财富流失;
在风险隔离方面,把家族资产和个人风险隔离开,避免债务、离婚纠纷波及家族财富;
在隐私保护方面,离岸地法律严格保密委托人信息,通常不会公示委托人个人以及财产信息;
在税务优化方面,离岸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税务优化效果,比如,对于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遗产税优化作用。
在资产管理方面,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有些境外资产无法装到境内信托等金融法律架构中。离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够有效整合全球范围内的财富信息,帮助委托人处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财产,并且可以根据资产所在地的变化对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此外,在离岸家族信托中,受益人的范围可以不受亲属、雇佣等亲密关系的限制,给予委托人更灵活的方式传承财富。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商法与网络信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杨告诉记者,超高净值人士往往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家族信托,通过“信托资产合规 离岸隐私”的模式,兼顾法律安全与隐私保护。
据黄利军介绍,目前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地主要包含开曼群岛、bvi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泽西岛、根西岛等地区。实务中,“bvi/开曼信托 中国香港银行账户”是最常见组合,信托设于岛屿,资金账户设在中国香港,兼顾成本、效率与监管透明度。在香港常见的开户行主要包括中银香港、渣打、hsbc、招商永隆等,该等开户行拥有中文服务、与内地资金往来最便捷。
“中国香港近五年已成为亚洲客户首选的离岸信托设立地,香港2013年修订信托法,允许永续信托,这种做法给长期的股权信托提供了法律保障。”黄利军说。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差异大
一般来说,离岸信托合法合规设立后,信托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契约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非委托人不得直接挪用信托财产,受益人也不得违背信托契约取得信托财产。
但近期,有离岸信托资金被非委托人、受益人提取的案例曝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的控制权差异巨大。现金信托(cash trust)是委托人将现金、存款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资金划拨需要受托人的内部审批,信托具有良好的资产隔离与合规性。
股权信托(share trust)则不同,股权型信托是委托人将未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信托并非直接持有现金资产,而是持有股权资产,如果委托人自己当公司董事,有可能绕过受托人操作资金。
周冰冰告诉记者,股权型信托下,信托下的公司董事确实有权力对公司资金进行划转。如果公司的董事由非委托人、受益人担任,可能会发生信托资金被非委托人、受益人提取的情况。
“股权型家族信托,通常采用‘家族信托→spv(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bvi公司)→目标股权’多层架构,委托人可继续行使表决权、经营决策权,实现‘所有权转移、控制权保留’。”黄利军说。
“就风险性而言,现金信托相对较为稳定,资产隔离和合规性较好,风险较低;股权信托如果管理不善或信托条款设计不合理,存在被‘击穿’的风险,即信托保护功能可能失效,被法院或监管机关‘穿透’。”周冰冰说。
据周冰冰介绍,实操中,高净值家庭往往有多种大类资产的配置需求,不只局限于现金、股票、保单等或现金类的金融资产,也会有股权、房产、飞机、游艇等投资需求。同时,这些家庭的资产可能不只局限在新加坡等亚洲金融市场,也可能在北美、欧洲、中东进行全球资产布局。在此情况下,简单的现金类信托通常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全球化配置需求。
因此,受访人士认为,设立信托是需要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这种指导意见不仅局限在信托契约、意愿函等信托层面的条款设计,更应考虑信托内的财产,如离岸公司股权架构、公司决策机制、银行账户签字人等实操中的细节安排。
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风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高净值家庭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频繁出现。究其原因,都是因为踩了几大“雷区”,包括保留实控权、忽略税务合规等。
在俏江南信托案例中,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以其持有的俏江南股权设立离岸信托,以期实现财富隔离和家族资产保护。张兰同时为信托结构内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账户控制人。在张兰与资本合伙人的纠纷中,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法院最终裁定“击穿”信托结构,裁定其控制的bvi公司名下资产可被强制执行。
周冰冰告诉记者,根据其过往的经验,设立信托需要规避的“雷区”主要有:
“雷区”一:“垂帘听政”——设立人自己担任股权信托下公司的董事,或者在信托中保留了很大的权力,自己随意划转公司资金,信托很可能会被“击穿”,丧失信托的保护功能,例如,张兰曾直接操作信托账户购房;
“雷区”二:“病急投医”——个人或者企业濒临破产、产生巨额债务时才设信托,极易被法院认定为逃避债务;
“雷区”三:“来路不明”——境外资产来源不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或海外银行的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必须执行的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流程)。
“雷区”四:委托人自称“资产实际所有人”,例如,张兰转账时发邮件称自己是信托资产的实际利益所有人,这一证据是法院认定其设立的离岸信托为虚假信托的关键依据。
“雷区”五:信托架构设计缺陷,信托合同条款模糊,信托角色冲突,引起信托条款被法院判定无效,家族内斗升级。
“雷区”六:设立时机与持续管理失误,例如,诉讼高发期设立信托,也易被认定为逃债工具。
除上述问题外,黄利军表示,离岸家族信托的税务问题需要注意。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是一项全流程、多维度的工作,需要根据信托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采取调整对应的税务策略。从设立到存续管理再到收益分配,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则。全面把握各阶段的税务要求,是确保离岸信托在crs(共同申报准则)税务稽查背景下既能实现财富管理目标,又能符合各国税收法规的关键。因此,离岸家族信托的税务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围绕离岸信托所处阶段、注入资产性质、委托人税务居民身份、离岸司法管辖区税收制度进行个案分析。
“在crs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主动申报、自愿披露离岸信托相关税务信息成为降低税务风险的首选策略,同时鼓励纳税人通过自愿披露程序,纠正历史申报遗漏。”黄利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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