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对话律师李长青
2026-04-09 13:32: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因旗下3d模型社区出现大量labubu等潮玩ip打印模型,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竹科技)被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相关模型已下架。此案引发3d打印潮玩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泡泡玛特提起诉讼后,拓竹科技已将makerworld上labubu相关的内容全部下架,但在该网站上,还有一些耳熟能详的ip内容,仍在社区占据热门位置。
这场纠纷的背后,是热门ip在3d打印开源生态中被大规模“二创”甚至商用所引发的利益冲突。3d打印行业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侵权“重灾区”有哪些?个人欣赏与商用牟利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各方的主体责任该如何划分?对此,记者对《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进行了专访。
3d打印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保护特点
记者:与传统的复制技术相比,3d打印具有哪些特点?
李长青:首先,3d打印模糊了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界限。传统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法主要针对二维作品的复制,而3d打印涉及从数字设计文件到三维物理对象的转换,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传统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法中缺乏明确规定。
其次,3d打印技术降低了复制门槛。传统复制需要昂贵的模具和专业设备,而3d打印仅需要数字文件和3d打印机,使得个人可以轻松复制复杂的三维物体。这种“去中心化制造”模式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执法变得更加困难。
最后,3d打印技术促进了“再混合文化”的发展。用户可以轻松下载、修改和分享3d设计文件,这种创作模式对传统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在3d技术普惠的背后,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侵权乱象愈演愈烈,成为行业发展的顽疾。相较于传统盗版,3d打印侵权具有门槛更低、传播更快、溯源更难、追责更难的特点,不仅重创原创设计与ip产业,也扰乱整个3d打印行业的合规秩序,制约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记者:目前,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侵权判定标准?达到多少相似率可认定侵权?
李长青:在3d打印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侵权判定中,“接触 实质性相似”是最核心的判定标准。
接触指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如作品已公开发表、在平台传播等)。在3d打印场景中,如果原作品已公开发表、授权使用,或被告曾与原告有合作接触记录,即可推定接触成立。
判定“接触”不要求证明实际看过,而是强调存在接触的可能性或盖然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分为两类:实际接触,有直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接触过作品,例如,购买过正品、下载过权利人的模型文件或曾在可获取作品的环境中工作等;合理可能性接触(推定接触),虽无直接证据,但根据作品公开发表的范围、传播途径等因素,可以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机会。例如,权利人的3d模型在知名平台上公开发布且下载量巨大,即可推定相关领域的用户有接触可能。
实质性相似指侵权的3d打印品(或模型文件)与原作品在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是判定侵权的核心与难点。
在3d打印场景下,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需要考虑从平面到立体、数字到实物的转化。该认定不追求完全一模一样,不看技术参数、尺寸大小、制作工艺差异,只聚焦作品的艺术表达、整体观感、核心特征,同时区分“思想”与“表达”、“合理修改”与“侵权复刻”,是司法裁判和维权判定的关键依据。
“接触 实质性相似”规则以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和信息传播理论作为思想基础,旨在调整知识主体接触“已知”和创造“新知”的社会关系,制裁非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
3d打印的合理使用边界
记者:个人欣赏与商用牟利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
李长青:3d打印中个人欣赏与商用牟利的合理使用边界,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
3d打印中的个人欣赏,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是指个人为了满足自身观赏、收藏、学习需求,私下使用3d打印技术制作物品,不对外流通、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一般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商用牟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司法实践中“商用牟利”不看“是否赚到钱”,只看主观营利意图和客观营利行为,二者满足其一即可,不要求必须实际盈利。
简单来说,仅供个人、非商业目的且不传播的少量使用是安全的;一旦涉及商业目的、公开传播或超出个人使用范围,即构成侵权。通常通过目的与性质、使用范围、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数量与频率为标准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界限并非总是清晰的。例如,个人打印后赠送他人、在社交媒体分享打印成果、小规模销售等行为,往往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记者:对ip方与品牌方造成的影响,该由谁承担责任?
李长青:3d打印技术降低了复刻门槛,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售卖ip形象、品牌产品,会直接侵蚀ip方与品牌方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收益、品牌价值、市场份额,造成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害。这类损失并非由单一主体承担,而是按照行为过错、获利情况、注意义务,划分给侵权用户、模型/打印平台、批量商用打印方,不同主体责任边界清晰,且存在连带追责、免责抗辩的情形。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商家,是造成ip方、品牌方损失的核心责任人,无论是否盈利,只要实施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对应责任。
平台作为3d模型存储、传播、交易的枢纽,并非“技术中立”就能免责,需履行法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未尽义务导致ip方、品牌方损失扩大,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如果平台仅提供纯存储空间,未对侵权模型进行编辑、推荐、引流;收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下架删除侵权内容,积极配合维权;对海量用户上传内容,已尽到合理的事后审核义务,不存在明知、应知的过错,可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当侵权行为明显、醒目到平台显而易见、理应知晓,却不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等必要措施,此时平台依据“红旗原则”,不能再以“不知情、仅提供技术服务”免责,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承接批量打印订单的商家、工厂,并非单纯的“代工者”,需对委托方提供的模型尽到审查义务,明知侵权仍接单生产,要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具体分析下,用户、平台和批量打印的商用方的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李长青:在3d打印产业链中,用户、平台和批量打印商用方构成了三个核心主体。用户作为设计文件的创作者、修改者和使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了3d打印产品的合法性;平台作为连接用户与用户、用户与打印服务的桥梁,承担着内容审核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职责;批量打印商用方则通过提供专业的3d打印服务,将数字设计转化为实体产品。
个人用户如果仅为个人欣赏、学习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上传模型到平台供他人下载,即使非商业目的,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商用用户批量打印销售,则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平台责任主要依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3d模型平台、云打印平台的核心免责依据,适用于用户上传侵权3d模型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平台仅提供中立的存储、分享、打印技术服务,不主动制作、编辑侵权内容,在满足条件后,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红旗原则”是互联网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领域的核心规则,主要针对3d模型平台、打印服务平台。当侵权行为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一样,明显、醒目到平台显而易见、理应知晓,却不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等必要措施,此时平台不能再以“不知情、仅提供技术服务”免责,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依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技术存储服务,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可以免责。但如果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比如侵权内容明显,或者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流量扶持等方式从侵权内容中获益,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批量打印的商用方责任是最严重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批量打印销售,构成直接侵权,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综上,3d打印责任划分遵循“直接侵权者负主责,帮助侵权者负连带责任”原则。用户需严守个人使用边界,平台需在技术中立与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保护间平衡,商用方则面临最严格的法律规制。随着数字制造技术的普及,三方都需提升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意识,共建合规生态。
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的平衡
记者:目前,3d打印行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挑战?
李长青:3d打印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多维度的冲击,这些冲击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更体现在制度理念的转变上。
具体而言,对复制权的重新定义。传统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法中的复制行为主要是2d与2d之间的复制形式,而3d打印涉及从数字模型到物理对象的转换,这种“异体复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中缺乏明确界定。但即使作品的形式发生了从平面到立体的改变,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对传播权的新挑战。3d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网络轻松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与传统的作品传播存在本质区别。用户将文件上传到公共平台用于传播,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针对2d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而3d打印语境下的个人使用、教学使用、研究使用等都面临新的界定问题。例如,个人下载模型自行打印仅供收藏、娱乐,不构成侵权,但批量打印并用于牟利则是明确的侵权行为。
对侵权认定标准的挑战。在3d打印领域,“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面临新的挑战。3d打印技术能够实现对原作的精准再现,形成和原作几乎一模一样的复制件,这无疑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但当用户对原作进行修改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难题。
记者:对于完善3d打印的知识产权制度,你有何建议?
李长青:面对3d打印技术带来的挑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和创新,建立适应数字制造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完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3d数字模型的法律属性。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具有独创性的3d数字模型可以作为图形作品或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同时,明确“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法律定性,规定从平面作品到立体作品的转换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复制权的行使。
第二,完善专利制度。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关于3d打印技术的专门规定,明确3d打印产品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建立适应分布式制造的专利执法机制。同时,考虑建立3d打印专利数据库,便于企业进行专利检索和风险评估。
第三,加强平台责任规制。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定平台应当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同时,完善“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明确平台在何种情况下不能免责。
记者:未来,3d打印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将呈现什么发展趋势?
李长青:随着3d打印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与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将产生更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制度的持续创新。预计未来几年内,将出现一批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利益平衡机制日益完善。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将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技术传播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产业生态更加健康。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3d打印产业将实现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原创设计得到充分保护,创新活力得到有效激发,产业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
总之,3d打印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只有在充分认识技术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完善、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才能建立起适应数字制造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推动3d打印产业的健康发展。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