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典如何化解“师生冲突”
——从《唐律疏议》“殴伤见受业师”条文说起
2025-09-12 09:48:2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图为中国古代私塾学堂场景。
□付瑶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唐代大文学家韩愈的名篇《师说》中的一句名言。当时,正值唐代经历安史之乱,由盛转衰,韩愈担任国子监四门博士。这里的“博士”是唐代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官职名,而非现代汉语语境中“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含义。
唐代国子监下设六学,分别是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四门博士即负责六学中“四门学”教育的官员,官职虽不高,但因“四门学”接纳寒门子弟,其教学直接影响底层士人晋升,故其职责具有人才流动通道的意义。
学生竟然“耻学于师”
韩愈的《师说》是其代表作,也是中国古代关于师生关系的名篇,但其写作背景却是中唐教育衰落、师道尊严受到严重挑战的社会现状。韩愈一针见血地批判了当时国子监中“耻学于师”的不良风气——尤其在士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就读的太学和国子学中,出现了以“门第”轻视教育、不尊师长的现象。
同时代的柳宗元在《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中提到:“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哗笑之,以为狂人。”这也正是韩愈在《师说》中写下“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的缘由。唐代科举以诗赋、经义取士,士人多“考前背范文,及第忘师恩”,将教育视为功利跳板,这与今天所说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有相似之处。韩愈批判这种现象,强调真正的师道应超越知识传授,指向价值观的塑造。
韩愈在《师说》中还对家长提出警示:“爱其子,择师而教之;于其身也,则耻师焉。”这句话的意思是,父母重视孩子的教育,不惜重金为其择师,却忽视自身学习,不尊重老师,甚至不认为自己需要老师教导。如今的家长同样爱子心切,为给孩子最好的起点,挖空心思择校、择师,全力送孩子进“实验班”“火箭班”,让孩子上课外补习班和兴趣班。但家长们别忘了,自己也需要持续学习。
在某些方面,孩子可能比家长更出色,家长也应放下架子向孩子学习。正如韩愈在《师说》中引用孔子的话:“三人行,则必有我师。”韩愈进而指出:“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唐朝的“法律百科全书”
《旧唐书·良吏列传下》记载了国子监祭酒阳峤的一段故事。唐朝的国子监祭酒即最高官学的校长。阳峤掌管国子监后,举荐诸多名儒任教,同时整顿学风。当时国子监学生多为贵族子弟,性情顽劣,因不满阳峤的管教而心生报复,趁夜色聚众当街殴打他。阳峤既是授业师,又是朝廷高级官员,该案影响极其恶劣。据史书记载:“上闻,而令所由杖杀无理者,由是始息。”这句话的意思是,皇帝听闻这起殴打授业师的恶性事件后,下令有关部门将无理取闹者杖杀,以儆效尤,事件才得以平息。
这一严酷惩处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忠君尊师”“尊师重道”的伦理秩序。官府治罪及张贴布告公示判决,依据的是法典《唐律疏议》。那么,《唐律疏议》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典?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7世纪唐朝的《唐律疏议》和18世纪中期清朝的《大清律例》。在律典体系化的历史演进中,《法经》《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法典编纂路径。其中《唐律疏议》最具创造性和科学性,是律文与疏议、总则与分则的复合体系。唐代时,《唐律》与律疏是并行的规范,至宋代被统编为一部典籍,即今天法律史学者所说的《唐律疏议》。律疏与律文并行,解决了法律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律疏是整部律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古代律典的统编体系及复杂的立法技术,是中华法系鲜活而开放的法律基因,对现代法典编纂和法律实施仍具有重要意义。
《唐律》被视为中华法系的楷模,堪称唐朝的“法律百科全书”,也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这部法典共有五百条。
《唐律》中死刑条文共161项,看似严酷,但从历史比较的角度看:秦朝和汉朝法典的死刑数量超过一千项,清朝法律改革前的死刑条目超过七百项。相较而言,《唐律》的死刑条款是最少的。
“殴伤见受业师”条文
《唐律疏议·斗讼律》中有一条专门保护老师的规定,与上文提到的“阳峤案”相关。该条款原文为:“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即普通人斗殴判笞四十,殴打老师则判杖六十;若致伤致残,刑罚更重。法律对“殴师”单独加重处罚,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学生冒犯、伤害师长的现象,需以刑罚强制维护师道尊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保护的是正在校内教授经典的老师(经师),特指官方学校中教授“培养方案”核心必修课的老师。私塾、私学的老师不受此条保护,发生在私塾、私学或家庭内部的师生冲突,按普通人斗殴条文处理。可见,官学中“授业师”具有官吏的特殊身份,有些老师在被任命前已是朝廷官员,“授业师”对他们而言更像兼职。这种“官师一体”现象,类似如今老师身兼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且这几重身份均受法律保护。
为何官学中学生殴打老师的处罚如此之重?法典疏议部分解释道:“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立法者还在“问答”部分举例释疑——有人问:“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与否?”即,若被殴打的老师兼任高官,对学生的处罚是否还要加重?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也就是说,官方明确回答:“当然要加罪!”
《唐律疏议》中的“殴伤见受业师”条款被后世历代法典继承和发展。例如,《宋刑统》有“殴前夫之子及授业师”条,《大明律》《大清律例》均有“殴授业师”条。这些条款常与亲属殴伤条款并列,并非偶然。在中国伦理秩序中,师生关系虽非血亲,却胜似亲属,故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以《唐律》为代表的历代法典将师生关系纳入血亲秩序的法律框架,意味深远。
教育的本质在于“传道解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治的莽莽丛林中独树一帜。《唐律疏议》的精妙之处在于,它如“法律百宝箱”般规范了生活方方面面,既讲法律又重道德,对“殴打老师”从重处罚即体现了尊师重道的传统。其语言严谨,逻辑环环相扣,每条规定都有详细解释,通俗易懂。
《唐律疏议》的大多数条文虽被现代法学理论归入刑法范畴,但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刑罚和刑律本质上以教化人心为宗旨。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历代之律存于今者唯《唐律》,而古今律之得其中者亦为《唐律》,唯其尚得三代先王之遗意也。”沈家本认为传世的《唐律》得古今之平,符合仁的要义,体现三代之法的法意,他还常以《唐律》为标准检验立法争议条文。“律为万事根本,刑律其一端耳。”唐律中“殴伤见受业师”条款及律疏解释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桃李满天下”理想图景的重要法律保障。
教育的本质不是让人成为“刷题工具”,而是“传道”与“解惑”。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培养正确价值观与超越功利的思维能力。师生关系应破除“权威崇拜”,在“道”的追寻中形成“教学相长”的共同体,实现平等互鉴。尊重师道,本质是尊重人类文明的传承链条,这既是对历史的敬畏,也是对未来的责任,体现文化自觉。
白居易曾有诗云:“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这首诗作于韩愈《师说》写作二十多年后,“桃李满天下”一句成为后世家喻户晓的典故。虽然此诗一般被归为“酬和诗”,但诗人的佳句确实体现了时人对人才培养和师生关系的重视,以及对当朝宰相裴度门生遍布天下之功绩的赞美。
从唐代太学生“耻师殴师”到当代校园“师生冲突”,师道重构始终是世界各国文明演进的重要命题。这种跨越千年的伦理共识,在新时代正转化为平等互鉴、教学相长的新型师生关系——既保留“尊师重道”的文化根脉,又赋予“亦师亦友”的现代内涵,让知识传承与价值培育在和谐的师生互动中焕发生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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