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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权益保护如何跑赢技术更迭

2026-03-12 09:49: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智道

栏目主持人:於兴中

智能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既非单纯的技术命题,亦非孤立的法律议题,而是一场需要技术思维与法律智慧深度融合的系统性工程


董青梅 薛普予

视觉中国供图

在智能技术深度渗透生活各领域的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步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阶段。从大数据动态定价到个性化算法推荐,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到沉浸式虚拟现实购物,层出不穷的新型消费模式持续重塑着市场生态,也对传统法律框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考验。

智能消费场景中的新型权益侵害形态

算法歧视与价格操纵已成为智能消费领域的突出议题。平台通过算法实施“差异化定价”与个性化营销,实质上是借助数据和算法优势,将定价权从公开市场机制转移至隐蔽的“算法黑箱”之中,从而对消费者支付意愿进行精准识别与榨取,严重侵蚀了法律所保障的知情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审理涉及“大数据杀熟”类案件,为司法层面回应算法歧视问题奠定了初步基础。2025年,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利用数据、算法和技术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旨在强化对算法操纵行为的反歧视约束。然而,针对此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仍存在法律解释上的模糊地带,相关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的明确,尚待司法实践与制度规则的持续探索。

数据隐私边界的日益模糊,已成为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核心挑战。智能设备与应用程序在用户难以感知的状态下,持续采集位置信息、社交关系、生物特征乃至情绪状态等数据,其收集范围往往远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限度。2024年,国家网信办在“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仍有大量app存在“强制授权、超范围收集、违规推送”等问题,暴露出行业合规水平与用户实质性控制权之间的落差。更为深层的问题,在于数据的聚合使用与二次开发现象日益普遍。例如,通过对多源异构信息的整合分析,平台得以构建精准用户画像,并据此应用于信贷评估、保险定价乃至就业筛选等高度敏感场景,进一步放大了隐私泄露与算法歧视交织的系统性风险。尽管差分隐私、联邦学习等新型隐私保护技术在产业界逐步落地,为数据可用不可见提供了技术可能,但在法律与实践层面,如何清晰界定“必要数据”的采集边界、与“过度收集”之间的界限,如何衡量数据二次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然是横亘于制度完善进程中的关键难题。

智能合约的不可逆性及其衍生的救济困境,正成为数字时代法治建设必须直面的结构性难题。依托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凭借自动执行、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核心特性,已广泛应用于数字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交易、在线租赁等新兴领域。然而,当合约内容存在瑕疵、漏洞或涉嫌欺诈时,法律所预设的撤销、变更、解除等救济机制便因技术架构的限制而难以适用,暴露出代码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深层张力。2023年,某知名数字藏品平台因智能合约漏洞,导致数百名用户购得的数字藏品的元数据属性发生错乱。然而,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底层逻辑,相关交易在链上无法被撤销或修正。面对用户维权,平台则以“技术中立”“代码即法律”为由回避责任,凸显出去中心化应用在自治表象下的权责真空。这一事件也警示:当智能合约深度嵌入经济社会活动,纯粹依赖技术自治已难以回应复杂的现实纠纷。

现行法律框架的适应性分析与实践探索

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数字时代正面临适用困境。现行法律所确立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在智能消费场景下正遭遇明显的解释力不足与适用盲区。

以算法推荐系统主导消费决策为例,消费者是否仍能实质性地行使自主选择权,已引发法律界与学界的广泛争议。多地消费者协会尝试引入“算法透明度”原则,要求平台对推荐机制进行必要披露,然而,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仍是未解难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首次系统化强调平台对其核心算法——尤其是定价算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参数以及运行逻辑进行必要说明,此举不仅意在拆解“算法黑箱”带来的监管盲区,更在制度层面确立了平台在涉嫌垄断调查中的算法解释义务,实质上构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初步机制。这意味着,算法复杂性将不再构成平台规避反垄断审查的有效抗辩,监管取证的实践困境有望得到缓解。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正以技术与规则的双重创新,积极应对涉互联网案件带来的专业挑战。为破解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技术壁垒,杭州、北京、广州等互联网法院已普遍建立并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计算机领域专家辅助法官解析算法逻辑、厘清技术事实。以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推荐算法歧视纠纷为例,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庭识别出算法在权重分配中对某类商品设置的隐性歧视,为认定平台未履行公平保障义务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撑,揭示了算法运行与法律评价之间的可沟通路径。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拓展传统法律原则在数字场景中的适用空间。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直播打赏等新型争议中,部分法院开始援引民法典中物权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对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作出审慎界定;在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案件中,则统筹考量其认知能力、打赏金额与家庭经济状况的匹配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裁判,彰显了对实质公平的审慎追求。

技术赋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革新路径

“监管科技”的兴起与应用,正深刻重塑数字时代的权益保护模式。面对日益复杂且动态演化的算法风险,治理者必须具备与挑战相匹配的技术工具箱,方能实现有效回应。

当前,区块链存证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其不可篡改的特性为数字空间的司法信任奠定了技术基石。人工智能技术则被运用于海量消费投诉的智能分析,借助自然语言处理自动识别侵权模式与群体性纠纷信号,推动监管从事后、个案的被动处置,转向事前、系统性的主动预警。

更具前瞻意义的是,算法审计工具的探索与发展,致力于以可解释的方式对推荐、定价等算法的公平性与非歧视性进行测试与验证,为穿透“算法黑箱”提供了技术可能。技术赋能不仅提升了监管效能,更从深层改变了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局。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逐步从规则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具备技术判断力的积极治理主体,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权益保护体系注入了新的动能。

“设计即保护”理念为应对数字时代的权益保障难题提供了从源头破解的系统性思路。在操作层面,这一理念要求企业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初始阶段,就将数据最小化、隐私默认保护、算法公平性等原则内嵌于技术架构与业务逻辑之中。当前,国内主流操作系统推出的“应用行为记录”“隐私风险报告”等功能,即是这一理念在消费终端的初步落地,赋予用户以可视化方式感知和控制数据采集的能力。在制度层面,有必要探索建立强制性的算法影响评估与备案制度。对于在购买定价、信用评估、就业机会等方面直接影响消费者核心权益的算法应用,应要求运营者事先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歧视性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算法基本信息向监管机构备案。欧盟《数字服务法》(dsa)中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对其推荐算法等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并接受独立审计的规定,这一制度设计为我国构建兼顾创新激励与权益保障的算法治理框架,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照与实践启示。

健全的治理生态,有赖于广泛的社会协同与多元共治。应对智能时代权益保护所呈现的高度复杂性与专业技术壁垒,亟需凝聚政府、行业、平台、社会及消费者各方力量,形成系统性的治理合力。

在这一格局中,政府承担制度设计与监管兜底的主导责任;平台企业应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与算法合规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应牵头细化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推动自律与他律的有机衔接;消费者亦需通过便捷的维权工具与持续的数字素养教育,从被动受保护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治理者。与此同时,跨部门协同机制如“热线 网格”等联动模式的推广,已初步展现出在高效响应、精准处置方面的制度潜力。唯有构建起政府主导、平台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网络,才能以更具韧性的制度架构,应对不断迭代的技术风险,实现消费者权益从“事后救济”向“全程保障”的可持续跃迁。

智能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既非单纯的技术命题,亦非孤立的法律议题,而是一场需要技术思维与法律智慧深度融合的系统性工程。

法律从业者需主动理解算法逻辑,方能在代码编织的权力结构中找准规制切口;技术开发者须将公平、透明、非歧视等法律价值内嵌于代码设计之初,方能从源头降低事后救济的制度成本。消费者亟待提升数字素养,从权益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具备识别能力与行动能力的积极主体;监管者则需持续创新治理工具,以灵活回应快速变迁的数字化生态。在保护与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在风险防控与发展促进之间实现辩证统一,这是智能时代赋予所有相关方的共同使命。唯有让技术演进始终行进在法治轨道上,使消费者权益在数字空间中得到充分尊重与有效保障,我们方能真正迈向一个安全、公平、充满活力的智能消费新时代。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2025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新质生产力提升陕西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研究》(2025e032)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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