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家族信托的“能托”和“不能托”-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热点财经

​国内家族信托的“能托”和“不能托”

2025-08-14 15:33: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嘉宾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 杨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商法与网络信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持人:《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视觉中国供图

当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因犯罪事实被追缴违法所得,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资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如果能,在何种情形下被执行?家族信托如何发挥风险隔离的效用,实现财富传承


近日,一起国内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件引发各方热议。

该案件始于一桩刑事案件。2010年,央企华润集团旗下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本地药品流通龙头济南中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信)。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亦某等人作为被收购方虚增济南中信利润,犯合同诈骗罪,对其追缴违法所得。崔亦某因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药股份)退赔7012.14万元。

因被执行人崔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被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

这则案号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记载:“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43.51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合计46913752.6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笔超过4143万元的资金成为本次执行中最关键的财产来源,由此在财富管理圈引发家族信托被“击穿”的热议。

但这不是首个引发家族信托被“击穿”热议的案例。

在案号为(2025)鲁1502执异84号案件中,路某因非法行医,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1533.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虽然部分财产是合法收入,但因混入了非法收入,也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除此之外,《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因存在争议而被法院冻结。在该案例中,委托人胡某的情人张某以非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但胡某的原配杨某认为其信托财产是不当得利,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最终冻结了该家族信托项下的财产。

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财产传承、风险隔离,进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应被视为脱离了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成为受托人名下的资产。因此这三个司法案例出现后,人们将疑问聚焦于中国本土的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当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因犯罪事实被追缴违法所得,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资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如果能,在何种情形下被执行?家族信托如何发挥风险隔离的效用,实现财富传承?

本报特邀请了信托法学界的三位嘉宾进行圆桌对话,探讨国内家族信托的“能托”与“不能托”的问题。

何种情况下信托容易被“击穿”

主持人:这三个案例带给高净值人群的核心教训是什么?哪些情形下信托易被“击穿”?

周小明:从法律关系上讲,信托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特定的目的,围绕着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这一轴心,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构建的一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

信托最独特之处在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了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名义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实际利益归属受益人或者用于特定目的,从而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灵活分配等功能。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包括了三类五个要素,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上述五个要素构成了信托的基本结构。

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也须具有信托的五要素。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简称“三分类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实现的前提是需严格符合法律规范。法律既保障信托,也约束信托,合规是前提。案例中的信托被“击穿”,均因设立时存在法律瑕疵。信托被“击穿”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信托财产瑕疵,比如非法所得(如犯罪收益)、无权处置财产(如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进入信托财产;二是目的违法,比如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三是主体瑕疵,比如委托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赵廉慧:家族信托是对合法财产进行合法规划的工具,不能期待使用家族信托攫取避债、逃税、洗钱等非法利益。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设立的信托,设立信托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目的的信托,很容易被“击穿”。

张杨:高净值人群设立信托,应严格遵循信托法规定,设立有效且独立的信托,否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被“击穿”。

信托被“击穿”,既可能来源于信托无效,也可能来源于信托可撤销,还有可能来源于信托有效。

信托无效的常见情形是信托财产不合法,例如以犯罪所得、无处分权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等)设立信托等。

信托可撤销的常见情形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债务人在已负担大额债务后以自身财产设立信托,此时信托是有效的,但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信托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视为自始不存在信托,也就无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有效情形下,也可能被“击穿”其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信托财产被委托人过度控制。这种控制可能表现在信托条款上,也可能虽然在信托条款上看不到痕迹但事实表明委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过度控制权,例如,委托人根据其意思随时转走部分信托财产。

主持人:当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是否增加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风险?如何规避?

赵廉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并没有显著增加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是很难设立不动产、股权信托。我国目前的信托主要还是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登记是不必要的。

目前仅发现少数由于股权无法进行信托登记,导致无法对抗受托人、债权人的民事信托案例,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形,还没有发现股权被信托公司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案例。

张杨:个人认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信托被“击穿”进而被强制执行并无必然关系。即使办理了信托财产登记,也可能被“击穿”。例如,我国今年试点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如果该不动产系非法财产,或者委托人对该不动产不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即使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被登记,仍会被“击穿”。

司法机关的穿透权限如何界定

主持人:涉刑事犯罪资产(如贪污、逃税)被置入信托后,司法机关的穿透权限如何界定?

周小明:司法机关可直接穿透,无需先宣告信托无效,有权直接查封、扣押或划拨犯罪所得资产。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但最终由司法机关裁定。

赵廉慧:涉嫌刑事犯罪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任意扩大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即使信托中有犯罪所得财产,也应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若部分信托财产就可以满足责令退赔、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要求,不应强制执行全部信托财产。

张杨:以资金设立信托时,由于货币是种类物,非法资金(如贪污、逃税)与委托人的合法资金混同,进而产生司法机关的穿透权限范围之问。信托属于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司法机关的穿透权限应严格限定在追缴非法财产的范围内,而不应随意扩大至全体信托财产,进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稳定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在资产保护层面,不可撤销信托结构是否绝对安全?有例外情况吗?

周小明:不可撤销信托需避免过度保留控制权,否则仍可能被挑战。若委托人过度享有约定的权利,比如,设置投资指令权,过度干预信托财产的管理;可自由调整受益人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或者过度介入信托事务管理,可能会破坏信托的独立性,进而对信托的稳定性及其法律效力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信托被“击穿”。

赵廉慧:在资产保护层面,不可撤销信托更为安全,但也无法确保绝对安全。没有绝对安全的制度。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信托,若涉及设立非法财产信托或者非法目的信托,也不可能安全。

张杨:我国信托法默认信托不可撤销。不可撤销不是绝对安全,依然可能因例外情况而被“击穿”。

如何更好地发挥家族信托的功能

主持人:在国内信托法律体系下,对完善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有什么建议?

周小明:家族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从信托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设立有效且合规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没有要求,但受益人和受益人范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这是因为,清晰的受益人设定,有助于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避免后续因受益人身份不明或范围模糊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为了避免家族信托日后受到挑战,从主观上来看,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合规,初心要正,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客观上来讲,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含财产权利),不能将非法所得、权属不清的财产置入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同时,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赵廉慧:第一,合法财产设立信托;第二,信托目的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请专业人士帮助设计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

张杨:设立信托时应遵循信托法的要求,防止信托被“击穿”。此外,我国信托法长期未修订,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相关规定。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