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标鸡”的前世今生
2026-04-14 17:04: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鸡肉在中国饮食文化中占有重要位置,某些用鸡肉制成的菜品家喻户晓,如辣子鸡、宫保鸡丁、汽锅鸡、黄焖鸡等。但是,鸡肉的品质不同,做出的菜肴的营养和口感也会大相径庭。
近年来,来自法国的带红标(label rouge)认证的散养鸡得到了一部分国人的青睐。这种鸡,肉质富含蛋白质、氨基酸、亚油酸,脂肪含量低,更重要的是其饲养环境、饲料等有严格标准,打消了国人关于农残和化学添加的疑虑。
据了解,红标(label rouge)是法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代表着一种严格的法国官方标准。它要求家禽生产必须遵循自由放养的传统方式,同时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确保动物福利得到尊重,且对环境友好。这一标准旨在提供高品质、健康且口感上乘的生鲜鸡产品。通过认证的产品,会被贴上一枚内容为“label rouge”的红色标志。
然而,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在电商平台上搜索“红标鸡”发现,除了法国红标鸡外,也有其他的号称“某某红标鸡”的产品存在。
那么,这两类“红标鸡”之间有何关系?
两种“红标鸡”的关系
回溯法国的“红标”(label rouge)质量认证标志系统,已有超过60年历史。“红标”是由法国农业部颁发认证的标签,该标签证明其产品拥有比其他同类产品更严格的生产控制和更高的质量。
1965年,法国国家家禽联合会开始使用红标;1966年,法国中部的乡镇loue成为首个获得红标鸡资格的地区。被贴上“红标”的法国散养土鸡产品,意味着其从品种选定、饲养方式、屠宰地点到贩卖前的贮存都有高度的专业规范。
而记者在不同电商平台上搜索到的“某某红标鸡”,和法国红标鸡之间存在关系吗?
在出售“某某红标鸡”的公司负责人在其运营的新媒体账号发布的一则视频中介绍:“红标鸡是我们给(自己养的)土鸡取的艺名。”“我们的红标鸡……按照法国红标标准进行饲养”。
业内人事明确指出,市场上出现的“某某红标鸡”可能品控严格,肉质也会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但是与法国红标鸡存在本质区别:法国红标鸡拥有国家统一的官方认证体系,从品种、养殖周期到空间密度均有明确标准,并接受第三方监督与盲测,确保品质一致性。而国内散养鸡则因为缺乏统一标准和严格监管,在品质的一致性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国内“红标”商标被宣告无效
2023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第11922142号“红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第20093927号“红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同年6月21日,该局发布《关于第9142987号“红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据三份裁定书显示,因申请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商标局裁定,被申请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红标”(类别为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第29类蛋等商品、第29类肉汤等商品)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局认为,红标(label rouge)是由法国1960年官方设立的一种农产品标签,代表了法国优等质量水平的农副产品。争议商标由文字“红标”构成,与法国官方证明农产品高质量认证标签“label rouge”文字含义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蛋、肉、活家禽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25年12月6日、12月20日,第1962期、第1964期《商标公告》刊登宣告无效公告,类别29、31的“红标”商标,其全部商品/服务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公告刊发后,2025年12月22日、23日,商标局发布三起结案通知书,表示关于第9142987号“红标”商标、第11922142号“红标”商标、第20093927号“红标”商标评审案件,鉴于复审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审理基础已不存在,予以结案。
“在已有‘红标’等知名认证标签背景下,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将受到严格限制。若申请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等产生误认,将不予注册或可被宣告无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告诉记者,法国“红标”作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官方认证标识,若他人在肉、蛋、活家禽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品质、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尤其是如果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质量认证”的普遍认知,他人注册“红标”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地等产生误认。
“红标”专用权自始无效
“红标”作为法国官方的农产品等认证标志,在我国,类似的特定质量、信誉或特征认证,是否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的核心在于商品特征由特定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吕银平表示,“红标(label rouge)”是法国官方的产品质量认证标签,更侧重于产品的生产方式、质量等级,并不以产地为核心要素。同时,吕银平强调,地理标志属于公共资源,通常不能由个别主体独占注册为普通商标。
那么,围绕上述“红标”商标争议,从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到宣告无效公告刊登期间,某公司注册的“红标”商标是否有效?
吕银平指出,自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2023年5月/6月)至公告刊登(2025年12月)期间,被裁定无效的商标在法律上已失去合法权利基础,但其最终法律状态需待法定起诉期满或司法程序终结后确定。
他进一步解释,注册商标无效的生效时间,自宣告无效的裁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无效宣告的生效时间点并非公告日,而是无效宣告裁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若未起诉或起诉后维持裁定,则裁定生效,商标权自始无效。
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那么,在商标无效之前,原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商标侵权还有效吗?
“这是典型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权利基础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相关主张不成立,正在进行的纠纷应驳回其请求。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侵权判决并执行完毕,或者已有和解协议、赔偿履行等,原则上不再追溯。但若纠纷尚未终审或执行完毕,法院或执法机关应依法驳回其侵权主张。
责编: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