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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霸王条款”有解了

2026-01-15 07:43:5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编者按

当数字技术持续重塑消费场景,网络交易的边界不断拓展,其蓬勃发展既带来了便利和活力,也伴随着新的治理命题。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为网络交易划定清晰红线。本期《法治周末》特邀请数位专家对两部新规分别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平台“仅退款”、平台不合理罚款、会员降权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以保障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受访专家认为,作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首部专门规范“平台规则”制定、修改与执行的部门规章,《办法》意义重大,标志着平台经济监管从“事后处罚”迈向“事前规制”的关键一步。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郭涛,共同解读《办法》。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平台企业是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关键枢纽作用。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在制定规则过程中暴露出哪些问题?《办法》是如何回应的?

薛军:伴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平台建构起双边市场,形成了供海量主体进行互动交往的网络空间,链接起平台内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平台在撮合交易的同时,也要积极保障平台秩序、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一系列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平台规则(含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规范平台内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平台空间良好秩序。

在最近几年的平台经营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平台规则来实现对平台上各方主体的有效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平台之间围绕获取最大数量用户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在制定或修改平台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在制定平台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规则制定权现象;在执行平台规则时,存在规则执行不透明、标准模糊、结果隐蔽、被处罚商家的申诉保障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

苟博程:过去多年,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单方面制定模糊、不透明甚至“霸王条款”式的规则,导致商家被强制参加促销,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维权举证困难等问题频发。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

《办法》围绕平台责任,将散见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进行归纳整合,并结合监管实际,在规章立法权限内进行细化完善。

制定修改程序的正当性是平台规则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办法》对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重大事项沟通协商等,以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

《办法》不是孤立新规,而是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在平台规则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具有强执行力。其出台恰逢其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平台规则治理痛点。

平台规则“阳光化”

记者:《办法》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

刘晓春:第一,平台在制定规则、修订规则时的程序问题,是否充分保障了公平公开、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在规则制定和程序保障方面,更多的问题在于涉及到商家及消费者的一些切身利益,以前可能没有做到特别的公平公开透明;第二,涉及到平台和商家之间的问题,平台挤压商家利益的情况,比如,“仅退款”、要求商家必须参加优惠活动、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罚金过高等。这次也明确表示了不得变相强制商家;第三,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大数据杀熟”以及不合理的条款。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难点,“一直以来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平台对经营者的变相强制,因为平台可能也会给予选择权,但实际上的选择权又不是完全自由的,会有各种限制,所以到底是不是变相强制就需要判断。另外,不合理的条款、价格的标准也很难判断。此外,很多时候商家处于弱势的地位,出现投诉的时候商家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判断大数据‘杀熟’的难点在于证据问题,被‘杀熟’的人不一定知道自己被‘杀熟’了,如何能够系统性地监测、取证,这是个挑战”。

苟博程:《办法》旨在解决三个核心问题,即规则制定不透明,平台规则“说变就变”,商家消费者难以知晓;规则执行不公正,平台滥用管理权,实施“大数据杀熟”、强制“仅退款”等;救济机制不健全,商家、消费者遭遇不公处置时缺乏有效申诉渠道。

《办法》有四大亮点。首先,平台规则“阳光化”,平台规则须在kokokoko官网下载官网下载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一般规则修改提前7日公示,重大权益修改提前15日公示。规则制定、修改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对合理建议必须采纳;未采纳意见需说明理由,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办法》确立了平台规则制定的程序正义要求,平台不能再“半夜改规则”。若因未履行公示或征求意见程序导致规则无效,平台将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其次,禁止“大数据杀熟”,明确算法歧视违法。明确禁止平台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相同商品、服务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消费者主张被“杀熟”时,平台需自证定价机制合法、合理、无歧视。此举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平台需重新审视其动态定价、会员分级、个性化推荐等算法模型,确保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平台需建立算法合规审计机制,避免因算法歧视引发法律风险。

再次,保障商家经营自主权,遏制平台“规则霸权”。《办法》禁止平台强制商家:承担“仅退款不退货”等不合理售后责任、开通非必需增值服务(如“运费险”)、参加促销活动、限定独家经营、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扰乱市场秩序)。

最后,《办法》提出申诉与救济机制,打破“黑箱判罚”。平台对商家、消费者采取不利措施(如下架、封号、扣款)时,必须告知事实、依据,并提供便捷申诉渠道。建立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对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赋予平台内主体程序性权利,防止平台滥用管理权。未来“一封了之”“一罚了事”将面临合规风险,平台需配置专门的申诉处理团队。

明晰各方主体责任

记者:红线划定了,平台经营者、商家、消费者该如何执行?

苟博程:平台经营者首先要全面审查现有规则,删除“霸王条款”;二要建立规则制定内部合规流程(含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三要完善申诉系统,配置人工复核团队;四要对算法定价进行合规审计;最后要建立平台规则历史版本存档系统。

平台内商家要保留平台违规证据(如截图、通知、扣款记录);善用申诉权与退出权;遭遇不合理收费或限制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消费者,苟博程建议,要关注平台规则变更公告;怀疑被“杀熟”时,保存比价证据并投诉;利用平台申诉渠道或12315平台维权;保留交易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郭涛:对平台而言,短期内需重构规则体系、调整运营模式,合规成本有所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将降低其因规则争议引发的法律风险,通过规范运营提升用户信任。

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摆脱“规则被动接受者”的弱势地位,不合理收费、随意下架等问题得到遏制,经营确定性增强,有利于激发中小商家活力。对消费者,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为维权提供清晰依据,提升消费安全感。

对行业生态,通过压实平台“关键少数”责任,避免无序竞争与资源内耗,推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引导平台将资源投入到技术创新与服务优化中,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平台规则制定提供明确标准,减少合规试错成本,提升行业整体治理效率。

刘晓春:《办法》对于平台进行了更加规范化的纠偏,把以前有争议、不合理的行为引入到一个合法的、有序的轨道上来,对于防止平台“店大欺客”是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和作用的。长远来看,更加有利于中小商家,能够规范这个行业并且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达到长久的、有序的持续性发展的局面。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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