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则判词看古代裁判者的司法技艺
2025-09-19 10:45: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王水明
古代判词,即断案之语,类似于今天的裁判文书,指的是古代司法官员在裁判案件时所撰写的判决文书或裁判词。可以说,古代判词以简练而富有文采的语言,不仅用于宣布判决结果,还承担着阐释法理、教育民众、维持社会道德秩序等功能。
在《判词经典:从上古到南宋》一书中,作者以我国古代判词的历史发展为顺序,分析了不同朝代判词的特点,解读了这些判词背后所反映的法制传统和法律文化。笔者特选取书中部分经典判词,以原文为对照、以分析为回应,展现其精彩与高妙之处。
判词一
牛马相抵判
判曰:“马牛于牧,蹄脚难防。苟死伤之可征,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勿听过求。”
上述判词出自白居易的《甲乙判》。说到《甲乙判》,是唐代判词中和《龙筋凤髓判》齐名的又一判词集。由于白居易相比张鷟又见长,因此,说白居易是中国判词“第一人”,亦不为过。
案情是:甲家的牛抵死乙家的马,乙要求甲赔偿全部马价,甲则主张只赔半价,如何裁断?白居易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引律为据。司法的核心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明确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疏议进一步解释:“‘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踏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疋,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疋,是名‘偿减价之半’。”白居易“当赔半价”的结论,正是严格依据此条律文作出。
其二,区分故误。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案件事实却千差万别,需结合具体情节分辨故意与过失,进而确定责任轻重。判词中“在故误而宜别”,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马牛于牧,蹄脚难防”,说明牛抵马死是意外发生,非甲“故纵”所致,故应按“过失”认定责任,这既符合律文精神,也契合常理。
其三,偿则从情。赔偿数额的确定,还需考量损害发生的场景:“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皂栈”指马厩,若牲畜在他人马厩内造成损害,说明管理人未尽注意义务,应加重赔偿;而本案发生在野外放牧的“桃林”,属合理活动范围,故应减轻赔偿。
此判词将“法、理、情”完美融合:“法”是基础,为裁判提供根本依据;“理”是对法律的具体化解读,衔接条文与事实;“情”是社会伦理与现实情境的补充。三者结合得出的结论,既具法律正当性,又易被大众接受,堪称白居易“法理情交融”裁判风格的典范。
判词二
定夺争婚判
判曰:阿吴既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庭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归,听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
上述判词出自宋代刘克庄。案情要点是:有女子阿吴,先嫁翁七七之子,后复嫁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诉诸公堂,与李争婚。
尽管依照宋代律法,阿吴“一女二嫁”属违法行为,本应“将阿吴责还翁七七之子”。但刘克庄村却从现实出发,认为就婚姻纠纷而言,复嫁者固然不合法,但在“已自怀孕”的情况下,断然依律而判,不知会引来多少麻烦。由此观之,面对一些诸如婚姻、家庭等特殊案件,丁是丁,卯是卯,看似依法,实则成了法条的奴隶;看似保护了某一方的权利,却不知“祸端方始”,讼根难绝。
当然,不“以法废恩”,并不意味着要“以恩废法”。对于法律之下的是非,必要的惩戒善后还是必要的,比如,该判词最后提到的“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就处理得很到位。
判词三
子与继母争业判
判曰:今据所陈,王氏所置四十七种之田,系其故夫己财置到,及有质库钱物,尽为王氏所有。然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吴汝求父死之时,非是幼騃,若有质库钱物,何不自行照管,方其鬻产妄费之时,何不且取质库钱物使用?继母已嫁,却方有词,无乃辨之不早乎?以前后亦有领去银器财物,批照俱在,已上二事,皆难施行。但王氏,吴贡士之妻也,吴汝求,吴贡士之子也,倘未忘夫妇之义,岂独无子母之情?王氏改适既得所,吴汝求一身无归,亦为可念。请王氏以前夫为念,将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庶几夫妇、子母之间不至断绝,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各责状入案,照会契书给还。
上述判词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一案件中,王氏是吴贡士之子吴汝求的继母。吴贡士死后,王氏改嫁,鬻产妄费导致一身无归的吴汝求打起了继母的主意,企图通过诉讼分其财产。按法,驳回吴汝求的诉讼是毫无疑义的事情,但天水法官却从“夫妇之义”“子母之情”出发,作出了“将(王氏)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的判决。
这一裁判,得到宋史专家吴钩的叹赏,他说:“如此,王氏的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而子母的情分也得以兼顾。大宋名公的司法理念与仲裁技艺,纵是千载之下,也未过时。”可以看出,宋朝尽管没有系统性的民事立法,但这些分散的无数判例,以及它们背后的情理法衡平原则,已经凸显出宋代的民事司法制度明显不同于刑事司法制度的鲜明特点。
判词四
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判
还有这样一份判词——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应龙为人子婿,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孤幼,辄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拨,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得男之半之意也。帖委东尉,索上周丙户下一宗田园干照并浮财账目,将跷瘠好恶,匹配作三分,唤上合分人,当厅拈阄。佥厅先索李应龙一宗违法干照,毁抹附案。
上述判词亦出自刘克庄之手,在这里,读者可以目睹到他法意人情两不相违的高超审判艺术:有对法律的奉若天条——“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有对天理的信若神明——“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有圆熟精当的法律解释方法——“遗腹之男亦男也”;有矜孤恤幼的仁厚之情——“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孤幼”;有以古为师的先例意识——“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得男之半之意也”;有公允中正的裁判方法——“将跷瘠好恶,匹配作三分,唤上合分人,当厅拈阄”。由此可见,裁判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推演式的单纯技术,更应是寓法律理念、天理人情于一体的复杂艺术,只有这样,裁判才得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学习是为了借鉴。学习古代判词,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文书尤其是判决书有着诸多启发:
制判态度上应奉行严肃审慎,尤其是随着现代传播方式的迅速发展、审判公开程度逐渐加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更新的今天,尤其要求判决书达到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层次分明、通俗易懂;写作方式上,应注重情理交融,尤其是在法无明文规定,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裁判的案件,更加要求判决书不仅要论述法律关系,还应强化对人情事理的分析;说理特点上,应讲究劝谕告诫,僵硬冷漠并不等于权威,判决书与人之常情也并非无法兼容,需要裁判者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旨在以情动人、化解矛盾;修辞技巧上,应凸显“文理优长”,尤其是在婚姻、继承、相邻关系等特殊案件中,适当引用弘扬传统美德、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格言、谚语,有助于提高判决书的生动性、通俗性和人情味。
责编: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