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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新型污染治理

2026-03-19 08:58: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深夜入睡时,窗外彻夜不熄的电子广告牌闪烁刺目;通讯基站旁,居民担忧着电磁辐射影响健康;新能源车报废后,堆积如山的废旧电池去向何方……这些困扰现代城市生活的“新烦恼”,正在得到法治层面的有力回应。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其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阶段。

新型污染防治纳入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的集成升华,着眼实践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生态环境法典共设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其中,污染防治编中特别设置了“通则分编”,其第九分编专门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等新污染物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

新污染物是指在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中可检测出来的,即使低剂量进入也能够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的一类物质的统称。

“将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污染防治纳入法典专章规定,是一大亮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专家学者表示,这一制度设计直面新型污染治理难点,既填补了现有法律空白,也体现了保障人民健康、回应民生关切的立法取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江湾法治与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湖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肖北庚指出,新型污染物具有严重性、隐蔽性和持久性等特征,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也直接侵扰着群众的正常生活。

“将其提升至法典层面进行规制,有助于从源头系统治理,弥补法律空白,也彰显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肖北庚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称,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积极回应新型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的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对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也为未来的进一步立法留足了空间。

对电磁辐射实施分类管理

随着5g基站、高压输变电设施等电磁辐射设施的广泛布设,公众对电磁辐射的担忧日益增多。而电磁辐射污染具有瞬时性强、主观性强、取证难的特点,传统诉讼常面临举证困境。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电磁辐射风险的相关案例发现,多地政府koko官网下载官网问政栏目中,群众反映出对此的担忧。例如,通信基站、高压输电线等距离房屋距离过近,电磁波辐射是否致人生病;风力发电、广播电视塔释放电磁波,是否可能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有的居民还自测指标,称基站等设备设施电磁辐射“严重超标”……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专章规定。国家对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电磁辐射排放水平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电磁辐射设施分为一类电磁辐射设施、二类电磁辐射设施、三类电磁辐射设施。

具体而言,运行一类、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发射功率控制、发射方向调整、紧急制动、屏蔽、接地、隔离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采取设置围栏防止公众近距离接触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新建、改建、扩建一类电磁辐射设施应当避让人口密集区域。

肖北庚指出,在电磁辐射等新型污染治理中,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独特优势。“检察机关可借助技术支撑破解此类环境公益诉讼难题。”他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明确光污染监管责任划分

玻璃幕墙反光刺眼、夜间广告牌闪烁扰民、道路照明影响休息……光污染是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之一,但“该找谁管”成了难题。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某地居民李某一度受到光污染的侵扰。他家对面商场led巨幕每天长时间高强度播放广告,强光直射卧室,严重影响其休息。在相关监管部门协调商场的经营管理方某置地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的情况,认定商场led屏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会严重影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判令某置地公司按时段降低led显示屏亮度、限制播放。这一案例成为光污染司法实践的探索样本。

现实中,很多人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从源头治理。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潜山市黄铺镇黄铺村党委书记王绍南在调研中发现:“光污染治理往往存在监管职责交叉不清的问题。住建部门管景观、城管部门管广告、生态环境部门管验收,群众投诉常常不知道找谁。”

如今,生态环境法典对光污染防治作出明确回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照明设施规范设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等核心内容,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新思路。”王绍南表示。

王绍南进一步举例指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治理领域开展了有益探索,针对侵害鸟类栖息地的光污染线索开展摸排,构建“司法—行政—公众”三维共治体系。“这一地方实践说明,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在新领域污染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及时出台检察办案指导意见,明确化学物质污染、光污染等领域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和协作机制,让“新领域”真正成为公益保护的新阵地。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

新能源产业高歌猛进的背后,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废弃物以及相关衍生污染物的规范处置,成为了新课题。

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某电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非法处置,导致340余吨废液被倾倒入跨区域河流。事发之后,多地水体受到污染,应急处置费用高达1117万余元。

再如,某物资再生利用经销部将2.74吨废旧电池(含0.48吨锂电池和2.26吨铅酸电池)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25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该情况,该单位因违反危险废物贮存规范,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无论是产生影响后被处置,还是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涉事主体都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才被动收到惩处,但往往此时生态环境风险已经产生。传统“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反应较为滞后,难以为继。

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

对于下一步新污染物防治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建议,建立动态更新的新污染物清单,运用大数据和ai技术,构建化学品跨部门风险管控平台,实现动态评估与风险追溯。构建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重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制定重点行业排放限值及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值标准。

江桂斌还建议,实施绿色替代战略,突破源头替代技术瓶颈,建立“设计—合成—评估—应用”环境友好型替代体系,避免“替代即新风险”。发布国家鼓励替代的绿色技术和产品推荐名录,引导社会资源流向绿色创新领域,实现环境安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从看不见的化学物质,到身边的电磁辐射,再到刺眼的光污染,生态环境法典以专章规定回应了这些“新烦恼”。正如专家学者们所言,这部法典既有守护蓝天碧水的“大格局”,也有关照柴米油盐的“小细节”,把群众对美好生态的期盼变成了刚性法治保障。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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