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价算法中的“算计”说不
2025-11-20 15:57:4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眼财经
□谢军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算法定价、数据垄断等新型垄断行为作出系统化回应。特别是针对定价机制、交易条件等核心环节,其通过重新分配定价权,为打破“算法黑箱”难题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koko官网下载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垄断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算法支配下市场定价失序
当前,平台经济领域最突出的矛盾之一,就是算法技术对市场公平交易基础的侵蚀。在传统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基于商家价格、质量与服务作出选择,而商家基于成本、供需情况与竞争态势制定价格。交易双方基于公开透明的价格信息进行博弈,价格机制发挥着引导资源配置的核心功能。有别于这种定价机制确立在相对透明的市场规则之上,平台企业凭借其数据优势与算法能力,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精准预测和个性化定价。这看似是市场效率提升了,实际是定价权转移了。
在实践中,滥用算法定价机制衍生出了多种损害公平交易的新型模式。不只有“大数据杀熟”等差异化定价行为,也有影响市场不当竞争的其他行为。比如,一些平台利用算法对自营业务和第三方商家实施差别对待,通过在搜索排名、流量分配等方面向自身业务倾斜,为自己店铺引流。更甚者,有的平台通过算法实时监测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实现默契合谋或针对性压制。这些不当的竞争行为,既损害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如果这种竞争行为不能被有效约束,极易异化为操纵市场、损害竞争的行为。
退一步说,传统市场定价机制虽有信息不对称嫌疑,但其竞争业态却始终在市场框架下运行。而平台竞争却多了技术复杂性,定价行为更加隐蔽。在数字化场景下,平台企业通过掌控海量用户数据和算法技术,获得了远超传统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平台企业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消费习惯、价格敏感度与个人爱好等要素运算评估后,对每个消费者都形成差异化定价。
与传统市场垄断行为不同,算法定价往往披着“技术创新”的外衣,其运作机制深藏在商业机密和技术黑箱当中,消费者不易发现自己被所谓的区别对待,也难以对不当定价予以举证维权。
这种不正当定价行为愈演愈烈,正从电商领域向出行、外卖、旅游等多生活场景蔓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存在的不当市场竞争行为。
监管层拟重构平台定价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建立算法透明度规则、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设计,尝试在数字化场景下重构平台定价机制。从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定价规制最具突破性的规定在于,要求平台对其算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参数进行必要说明。这一规定看似是技术性条款,实乃规制“算法黑箱”的制度利器。
当平台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消费者解释其定价逻辑时,那些隐藏在复杂代码背后的歧视性定价将无处遁形。相应地,它还将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纳入监管视野;通过立法形式细化平台企业在数据操作、生态开放等方面的义务,要求平台企业对数据采集坚持最小必要原则,进而从源头上遏制平台企业通过构筑生态壁垒来强化其定价优势的乱象。
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关数据垄断问题,征求意见稿通过确立必要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在合理条件下向其他经营者开放其必需的数据资源。这一规定通过推动数据有序流动,化解平台评价数据壁垒巩固和强化其市场地位。
对于算法透明度,征求意见稿在尊重企业技术秘密的前提下,要求其就算法基本原理和主要参数向监管机构予以说明,这为监管机构后续识别和认定算法垄断确立了制度依据。
对于责任分配,征求意见稿在技术中立之下,要求平台企业对其算法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负责,这为算法设定了反垄断合规义务。针对垄断嫌疑,征求意见稿坚持“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涉嫌垄断行为,涉事平台企业就要自证清白。这种基于数字垄断案件中技术复杂性与证据不对称性的立场前置,能够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取证难题。
值得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为平台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创设强制性义务。通过要求平台成立合规管理机构、出台专门算法合规规范、开展定期合规审计等方式,为平台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依据。诸如此类的举措,不仅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执法利器,更是通过将外部监管要求内化为企业治理机制的路径,可有力提升平台企业的自律意识。
形成规制算法垄断的合力
未来,如果该指引经过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发布,就要求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方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指引的有效实施。
就平台企业而言,技术创新必须以增进社会福祉为宗旨,算法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透明、可信赖的价值导向。只有当技术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同向而行,数字经济的繁荣才能真正惠及所有市场参与者。任何平台企业不能将算法优势建立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将技术创新重心从如何最大化榨取消费者剩余,转向如何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用户体验来创造真正的价值。平台企业只有主动拥抱监管、自觉规范定价行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选择。
相应地,监管部门也要构建与数字场景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形成规制算法垄断的合力。算法定价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要求,相关部门应组建专业的算法审计团队,开发智能化的监管工具,实现对平台定价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强化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协作,构建协同治理格局。司法机关也可以判例形式为平台企业廓清算法使用合规边界等进行引导。
从某种意义上看,征求意见稿向我们展示了一条通往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数字市场的发展路径。在这条道路上,技术不是少数企业谋取垄断利益的工具,而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共同繁荣的强大动力。这就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要秉持科技向善的理念,让算法技术真正服务于建设更加开放、包容、普惠的数字经济新生态。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