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深度介入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
2026-05-21 15:07: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从数据录入到平面设计,从质检审核到程序设计……近年来,ai像人一样去工作,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成为现实。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行业效率、降本增效的同时,也引发劳动者岗位被ai替代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综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将出台应对人工智能影响促就业文件。
技术变革下,如何应对ai带来的劳动关系影响?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
记者:面临ai对劳动市场的冲击,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秉持怎样的原则?
郭政:大体上来说,面临ai的就业冲击,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秉持以下原则:
一是“技术中性、以人为本”原则。技术本身无善恶,但应用必须有边界。监管不应阻碍技术创新,但必须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而非相反。ai是工具,人始终是目的。二是“预防性监管”原则。不能等到大规模失业潮出现后再被动应对。应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对大规模应用ai的企业提前介入,要求其在技术升级的同时提交“员工转岗安置方案”。三是“分类施策、协同治理”原则。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ai应用程度,避免“一刀切”;建立人社、市场监管、工信、工会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四是“发展型社会保护”原则。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赋能”,将社会保障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帮助劳动者实现“技能跃迁”而非简单“失业兜底”。
记者:在法律法规上,又该如何完善相关政策?
郭政: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其一,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劳动合同法设置该条款的初衷,是为应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故,既为企业提供灵活调整用工的法律路径,也防止企业滥用经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法定要件,时间要件、客观要件、影响要件、程序要件缺一不可。其二,增设“技术替代告知义务”。要求企业在引入可能替代人力的ai系统前,提前一定期限(如6个月)告知劳动者和工会,并协商转岗培训方案。
建立“数字失业保障”制度。探索“技能失业保险”,将失业保险金与技能培训绑定,失业者必须参加培训才能领取全额保险金;试点“全民基本收入”或“负所得税”等新型社会保障模式,为结构性失业者提供过渡期支持。
强化集体协商机制。赋予工会就ai应用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包括ai引入的知情权、工作规则变更的协商权、岗位调整方案的否决权等;在大型企业设立“技术伦理委员会”,必须有劳动者代表参与。
完善算法治理规则。针对算法招聘、算法调度、算法考核等场景,制定《算法用工管理条例》,要求算法透明、可解释,禁止歧视性算法。
记者:“ai替岗”已成为现实,ai基于岗位产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郭政:目前,全球主流法律体系(包括中国)均不承认ai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均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i不具备独立意志,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ai基于岗位产生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归属于背后的控制者:一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ai是企业部署的客服系统、招聘系统或管理系统,其对外行为视为企业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二是代表劳动者的行为,如果劳动者使用ai辅助完成工作(如用chatgpt写报告),该行为视为劳动者本人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但若企业明知并默许此类工具的使用,则企业也应承担管理责任。
记者:未来,随着技术进一步发展,如ai智能体的自主性可能继续加强,是否会对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影响?
郭政:随着ai智能体自主性增强,确实可能对劳动关系认定产生深远影响。例如,从“工具”到“准同事”带来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地带。当前,ai只是工具,劳动者是使用者,关系清晰。但未来,当ai智能体能够自主决策、自我优化、跨系统协作时,可能出现:“混合团队”中的权责模糊,人类员工与ai智能体共同完成项目,如何界定各自的贡献和责任;“算法管理”的异化,ai智能体成为事实上的“管理者”,对人类员工进行任务分配和绩效评估,这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等。
尽管技术形态演进,但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不会根本改变。因此,ai不会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但会深刻改变劳动关系的实现形式。法律需要回应的不是“ai是不是劳动者”,而是“在ai深度介入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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