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亲身体验四问跨境商品
2025-09-25 16:19:2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贺斌
购买的进口产品,没有查询到在国内的备案信息,是假货吗?在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能否和在国内其他购物平台网购一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虽然跨境电商已在国内发展多年,但是这些问题仍被消费者屡屡提及。
国庆、中秋双节临近,众多电商平台的店铺和直播间纷纷打出全球购、满减直邮、保税仓速发等宣传,声称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便捷、新鲜的境外购物体验。然而,记者发现,跨境“海淘”看似便捷,背后却暗藏诸多问题:有的消费者收到的货品未附中文标签或说明;有的消费者无法查询到所购产品的详细信息;有的消费者购物后申请退货被店铺以“跨境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拒绝等。
跨境商品为何与国内商品的“待遇不同”?从法律上来看,跨境商品能否获得特殊待遇?

合规的进口贸易形式有哪些
在“海淘”时,消费者会遇到两个高频词:“海外直邮”和“保税仓发货”,但很少有人清楚二者的法律定义与监管差异。
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魏德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合规的进口贸易形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般贸易进口是指在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商品,这类货品有严格的审批过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则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从境外购买商品,主要包括“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两种形式。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由商家先将海外产品储存在国内的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由保税仓直接寄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例如京东、淘宝平台物流界面看到发货地是某某保税仓,通常证明消费者买的产品是“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该种形式的优点是,大大缩短了境外商品的物流和通关时间,降低了商家的物流成本。
直购进口则是指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商品直接从海外打包发货,通过国际物流,经海关清关后,再配送到境内消费者手中。该种形式的优点是商品种类丰富,缺点是物流成本高,物流运送时间长。这两种形式在法律上都称作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而非一般贸易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购买人,需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此外,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有“额度限制”。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超出限额的商品需按一般贸易进口缴纳税费。消费者可以通过“掌上海关”app或微信小程序,实时查询自己的年度剩余额度,避免超支。
跨境商品可以不附中文标签吗
不久前,在国内某平台一跨境店铺的直播间,记者以6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境外食品。按客服要求,记者填写了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等隐私内容。
收到货后,产品包装上只有英文,没有中文标签,客服表示这种操作合规。经过记者反复追问,客服向记者发送了中文电子说明书。
“跨境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会不会是‘三无产品’?”记者随后向电商平台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不存在违法情况”。
对此,魏德介绍说,跨境电商商品因“直接购自境外”,确实可能没有实体中文标签,但法律对“告知义务”有明确要求: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必须在商品订购页面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且需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才能下单。
这份“风险告知书”必须包含关键信息:“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等平台购物时,商品详情页会有专门的“消费者告知书”模块,其中包含“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提示。
因此,魏德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平台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作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再下单购买。如果商家未提供告知书,或未明确提示“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拒绝下单;若已收到无中文标签且未提前告知的商品,属于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权益,可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
跨境商品“不备案”违法吗
在购买前述跨境食品时,记者询问客服,该产品“是否有国内备案”,客服称“跨境商品无需备案”。
记者反复追问所购商品的合法性等问题后,客服提供了一份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但单据中“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栏标注的产品名称,与记者实际购买的商品信息不符,也和电商平台展示的名称存在差异。
魏德介绍,判断跨境商品是否合规,首先要区分“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者在监管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一般贸易进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特定商品,必须在国内完成备案或注册才能销售;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的,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以豁免相关注册或者备案要求。
因此,如果没有查询到跨境商品在国内备案或者注册信息,也不一定是假货,因为监管规则不同。
魏德提示,这并不意味着跨境电商可以随意宣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如果跨境电商将“个人自用”的进口食品,宣传有“降压”等保健功效,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商品本身合规,消费者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魏德进一步指出:在进口、销售跨境电商零售产品的过程中,若实际进口、销售的商品与申报责任人填写的报关单内容不符,申报责任人将可能因申报不实而面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走私罪。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退货“被扣税”合理吗
国内网购普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记者发现,有消费者称跨境零售商品无法享受这一服务。
为核实情况,记者在购买上述跨境商品后也以“商品不符合预期”为由申请退货,却遭到客服直接拒绝。客服给出的理由是“保税仓发货的跨境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并进一步说明:若坚持退货,需自行承担9.1%的关税及15元运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下,跨境零售商品是否具有特殊性?
魏德解释称,这一问题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魏德认为,跨境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关键要看商家是否“显著告知”不能无理由退货并“获得确认”,如果跨境电商在下单页面以醒目方式,如弹窗、加粗字体提示“本商品为境外进口,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点击“确认同意”后下单,那么商品确实可能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家未提前告知,或仅在售后才提及,消费者仍有权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
至于退货后的税费如何处理,魏德介绍说,即使商家同意退货,消费者也需关注税款问题。根据海关监管规定,成功退货的商品对应的进口关税,将自动不予征收。因此,如果确认成功退货,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商家不得以“税费已代缴”为由拒绝。但是,如果《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退货,或商品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未退回海关的,相应税款及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则可能无法退回。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