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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时代定位与中国路径

《数字法理学》读后

2025-09-26 15:25: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数字法学的学术定位不应是现代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应是时代法学,是在现代法学基础上的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



■《数字法理学》

主编:马长山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马秋婧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这一文件肯定了数字法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如何看待数字法学在法学领域的地位?如何划定数字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如何建构数字法学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如何应对信息化与智能化带来的算法治理、平台治理、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法学理论作出及时有力的回应。

《数字法理学》一书立足我国的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对数字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体系化和前瞻性建构,为数字法学的发展搭建法理基础,既为读者认识和学习数字法学提供了重要引导,为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进行了积极探索,也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学术定位:数字法学是时代法学

建构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明确数字法学的理论定位。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字设备与工具成为经济领域新的生产手段等,由此带来了社会关系、社会运转方式等方面的变革与发展。这使得在工商业时代发展起来的现代法学在应对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时面临新挑战,数字法学便在思考和解决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如何理解数字法学及其与现代法学的关系,成为理论热点。

《数字法理学》一书通过全面审视数字时代的运行逻辑,以及现代法学与数字时代需要的法学理论之间的不同,提出“数字时代重塑了法学”这一观点。具体而言,数字法学应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对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进行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因此,数字法学的学术定位不应是现代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应是时代法学,是在现代法学基础上的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

本书还提出,数字法学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交叉法学,并下设各自的二级学科,从而厘清了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在此定位基础上,本书中创新性地提出“本体论、治理论、价值论、人权论和法治论”的逻辑框架,并据此划分为五编十八章,较为完整全面地梳理了数字法学的知识体系,从而为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理根基。

数字正义:协调公民—平台—国家三元法律关系

建构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需要立足我国数字法治实践,处理好公民、平台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数字时代的正义为目标。数字社会所需要的正义与工商业时代的正义相比有一些不同。这是因为,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发展使得传统的法律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最典型的是,平台经济成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经济,平台成为数字社会主要的基础设施,一系列法律关系均基于数字平台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公民除传统自然人身份外,还增加了数字化身份,由此催生了“国家—平台—公民”的新格局,本书又进一步将之提炼为“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新三元格局。

本书指出,在数字时代,“个人与平台之间既存在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为基础的合同关系,又存在以技术的参差赋权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为前提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平台与政府之间既存在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关系,又存在‘超越传统公私角色假设’的协作治理关系;个人和政府之间原有的防御关系随着规则制定权的日益分散而逐渐被弱化,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基于此,公民—平台—国家三者的关系是否平衡,是数字正义能否实现的核心与关键。

具体而言,要基于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自身逻辑,界定公民、平台和国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营造健康、良性运转的数字时代。例如,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相应的数字权利,国家和平台理应保护这些数字权利的行使,当数字权利受到侵害时,平台和国家应该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平台的特殊性在于平台既对于其平台内企业具有一定的审核责任,其自身也有不断发展的需求,因此,既要令平台发挥其审核作用、履行审核责任,也要为其发展留足合理的空间。

全球视野: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阐释数字法理,为构建我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进而为数字法治的“中国方案”提供基础,而中国数字法治架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数字法治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立法、执法与司法正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在立法方面,我国制定或修改了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数字经济立法,规范数字时代下的法律关系。在执法方面,各地建立政务大数据平台,助力行政决策;基层网格化治理赋能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效率。在司法方面,我国法院在审理数据权益纠纷、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商誉名誉权纠纷等案件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智慧法院的建设也切实助力审判实效。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物理时空的区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而各国在数字空间面对的法律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需要国际合作、共同应对。2024年11月,《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中指出,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坚守公平正义,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对话合作,完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本书以宏大的视野阐述了我国数字立法、数字执法以及数字司法的未来发展,特别是对平台治理、算法治理、数据治理等领域进行了分析。在这些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数字法治的中国方案,将有利于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数字治理机制进行对话,推进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全球数字治理的完善。书中对于数字法学理论的学术凝练和对于我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积极探索,呈现了从数字法理到数字治理的深度思考,值得细细品读。

责编:尹丽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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