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罪刑法定的刘颂险遭谋杀
2026-05-28 13:49: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评历代奇案·西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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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就要被坚定执行。怎么能在既定的制度内,又搬出‘随时之宜’‘看人设教’那一套,扰乱国家法度呢?若法律制定不够妥当,就应该修改它。若已经完善,就不能在制度之外,让执法官员随意决定轻重”
□何能高
刘颂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人,他认为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就要被坚定地执行。面对“八王之乱”中的乱臣贼子专擅朝命,他忠直不屈,有人暗中谋划编造罪名想要将其杀害,但由于其崇高声望,权臣不得不终止谋杀行为。他历任西晋廷尉、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职。
数审大案
刘颂,字子雅,广陵人,其父刘观曾任平阳太守。泰始元年十二月(公元266年),晋武帝司马炎建立西晋,任命刘颂为尚书三公郎,主持法律法令相关工作。并由此逐步升任为中书侍郎。咸宁年间,刘颂奉诏巡视荆扬地区,因为圆满完成任务,先后转任黄门郎、议郎,并代理廷尉。
当时尚书令史扈寅被逮捕入狱,刘颂受命复查相关案件。他在充分调查了解后,宣告扈寅无罪,时人将刘颂比为西汉廷尉张释之。
太康元年(280年),西晋灭吴,王浑、王浚等名将相互争功,王浑控告王浚擅违圣旨,不受朝廷节制,王浚连上数表自我辩护。晋武帝令刘颂审理此案。
刘颂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浑指挥中军兵马,击败东吴主力,应为上功;王浚率军从蜀地出发,攻无不克,出夏口、武昌,在三山击败东吴的游击将军张象所率的水军1万多人,收降张象,吓得东吴皇帝孙皓投降王浚,王浚应为中功。但晋武帝及诸臣均认为王浚进军建邺(今南京)迫使孙皓投降的功劳更大,刘颂的判决不够合理,将其降职为京兆太守。他还未上任又被下令转任河内太守。
出发前,他上奏诸多利国之事,建议多被采用。
到河内郡后,他发现各郡界内官府多在河道中设置水碓,堵塞水流,反成灾害,刘颂就上表请求拆毁这些水碓,使百姓得到便利。
此后,刘颂转任淮南相,在任期间,办案办事公正,很有政绩。尤其是此前官府修治芍陂,每年都动用数万人,当地豪强乘机兼并田地,以致孤弱贫困者纷纷失去田地。刘颂下令,所有服劳役者均按所修工程多少计算价值,并采取诸多措施使当地人勠力同心,百姓都歌颂他为政公平,施惠于民。
勇于直谏
据《晋书·刑法志》等载,晋武帝时制定新律,刘颂以“被判处死刑的人很多;活刑(徒刑、劳役)太轻,无法禁止奸邪”等为由多次上表请求恢复肉刑,未被采纳。
后来,刘颂升为三公尚书,他又上疏说:“近代以来,法律逐渐出现多个解释门路,法令很不统一。我现在主管刑罚断案,职责所在,必须考虑这些问题。陛下处理政务总想做到尽善尽美,法律反而不能完整统一,因为陛下追求尽善尽美,下面的官员就会牵强附会地解释律法条文迎合上意,以求君主认可,执法者看到律法条文可以进行不同的曲解,就会产生不同结论。这就是法出多门、号令不一的原因。如此一来,官吏不知该遵守什么,百姓不知该回避什么。奸诈者利用法律的多门来达到自己目的,司法判决不公平,伤害了法律的威严。”
刘颂说:“古人言,君主若事无巨细都亲自过问,政事反而荒废;君主只把握大原则,事情反能办好。法律必须被遵守,如此,法律才有威信,百姓不会被迷惑,官吏没有机会搞鬼,大小官吏各守其责,法律就能统一。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就要被坚定执行。怎么能在既定的制度内,又搬出‘随时之宜’‘看人设教’那一套,扰乱国家法度呢?若法律制定不够妥当,就应该修改它。若已经完善,就不能在制度之外,让执法官员随意决定轻重。按照法律判罪,都应该以法律、法令的正文为依据。若无正文,就依据名例来判决。正文和名例都涉及不到的,一律不予论罪。法吏以上者,若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可以提出异议。按照法律条文,负责执法的官员,只能执行律令。只有在法律条文规定之内,见解不同,才能提出异议。现在应当规定:法曹的郎、令史等官员,若意见不同需要驳议,只能讨论解释法律条文来纠正判决,不得援引法律之外的理由,高谈‘随时之宜’,以此明确法官严守职责的本分。”
刘颂的上疏,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与当代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一致。因其意义重大,晋武帝下诏将其建议交给大臣讨论。经讨论,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说:“如果判决没有定准,时常随意轻重,国家法度就不能统一,百姓就无所适从。所以‘观人设教’(看情况定规矩),是君主的职责;‘守文直法’(严守条文秉公执法),是臣子本分。我认为应该采纳刘颂的建议。”
刘颂、司马亮的意见获得了晋武帝的认同。晋武帝令门下省传达圣旨说:“执法判案既然已有成文法,就不应该再追求法律之外的‘小善’。若时常因小善而破坏法律,人们就会追逐小善而不再顾忌法律,这种危害比没有法律还要大。郎、令史以下官员,若再用超出法律范围的理由驳议案件,应随事上报(而不允许擅自变通)。”
权臣议杀
元康元年(公元291年),刘颂随淮南王司马允入朝。时值皇后贾南风政变诛杀太傅杨骏,刘颂在殿内率卫兵保护皇宫。当晚,晋惠帝下诏让刘颂任三公尚书。此后,他又转任吏部尚书,在任时建立九级制度考察百官才能,赏罚分明。但因贾后专擅朝政,此制度最后无疾而终。
《晋书·张华传》《资治通鉴·晋纪五》等记载,永康元年(300年),赵王司马伦发动政变,杀死皇后贾南风等人,当时执政的张华也被杀害,刘颂听说后哭得很伤心。后来听说张华的儿子得以逃脱,刘颂呼喊张华的名字说:“幸好你还有后代呀!”尚书令、卫将军张林是司马伦的同党,获知后大怒,提出将刘颂抓起来严刑拷打,但最后担心他的名望而不敢伤害他。
不久后,司马伦同党、中书令孙秀跟朝廷群臣讨论给司马伦加赐九锡之礼(九锡就是“九赐”,是中国古代皇帝赐给诸侯、大臣等有殊勋者的九种礼器,是最高礼遇的表示),文武百官无人反对。只有刘颂说:“汉朝给曹操加九锡,曹魏给晋王(司马昭)加九锡,都是(王朝末世)一时的特例,不能当常礼施行。汉代的周勃、霍光,功勋卓著,都没有听说给他们加九锡……九锡,不能加。”
张林听后特别愤怒,将刘颂作为张华的党羽,要编造罪名杀害他。尚书令孙秀虽知晋惠帝此时已在他们控制之下,但深思熟虑后说:“我们诛杀张华、裴頠,已失人心,不能再杀刘颂了。”张林闻言,方才罢休。为了笼络人心,他们还任命刘颂为光禄大夫。
不久后,刘颂病死,晋惠帝派使者吊唁,谥号贞。后朝廷下诏追封其为梁邹县侯。
国家基石
刘颂将法律制度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基石,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系统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有关部门以小善为名,任意曲解、破坏法律,获得了上至朝廷、下至百姓的认可。面对张华的无罪被杀,他甘冒被当作张华的同党被杀的危险,发出正义的悲鸣;面对当权者提出的加九锡要求,敢于公开说不。故当时的权臣张林虽然多次想编造罪名杀害他,但最终慑于他的刚直与名望,不得不主动中止对其编造罪名予以谋杀。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和刚正,为自己的生命和人格尊严,树立了一个时代丰碑。
《晋书》认为,刘颂竭尽忠诚,努力为国家建言,深合时宜,其详论刑名,所论切合政体。到元康之间,乱臣贼子专擅朝命,朝廷上下震惊,苟且偷安;刘颂此时仍忠直不屈,其痛哭张华的无罪,拒绝给赵王滥加九锡,即使古代的耿直名臣,谁能如此?刘颂刚烈正直,德义形于言表。《晋书》还赞叹其为贤哲,是“国家基石”。
正是:律法既成不可颠,因人废制道长眠。明镜高悬分泾渭,狂澜漫卷辨忠奸。一疏千秋昭政事,万钧孤胆哭高贤。斩马覆车犹未悔,高宣正义立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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