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浒“第一案”说起
2026-05-28 13:50: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高俅案的吊诡之处在于,让法律失守的恰恰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本身。本应通过制度获得感化与改造的罪犯,却遭到权力毫无原则的法外赦免;各级官员出于自身利害考量,纵容宵小不断攀附权贵、层层拔擢

图为开封博物馆内宋代蹴鞠场景。
□杨泽宇
若论水浒“第一案”,非高俅案莫属。
小说第一回开篇便写道,东京汴梁有一浮浪破落户子弟,姓高,排行第二,因踢得一脚好气毬,人唤“高毬”,发迹后改名“高俅”。此人整日在东京城外帮闲,曾因教唆王员外儿子使钱,每日三瓦两舍,风花雪月,结果“被他父亲开封府里告了一纸文状”。施耐庵未明言“他父亲”究竟指王员外还是高俅的父亲,但结合高俅的品行及判罚来看,应该是被高父以“不孝”之罪告到官府。开封府尹判高俅脊杖二十,“迭配出界发放”,即注销掉其首都户口,押送出京。这起案件看似寻常,甚至稍显“小过重罚”,实则恰恰是水浒世界为数不多得到公正判处的案件。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皆标榜“以孝治天下”,并将此以法典形式予以确立和推行,对不孝行为惩处极严。孟子曾指出五种“不顾父母之养”的不孝行为:惰其四肢;博弈好饮酒;好财货,私妻子;纵耳目之欲;好勇斗狠。《唐律疏议》对“不孝”有着明确界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并在《名例律》中罗列了种种不孝情形。自隋唐以来,“十恶”之罪中有三项涉及孝道。
就高俅而言,他整日混迹勾栏瓦舍,吹弹歌舞、刺枪使棒,很可能触犯了“十恶”中的“供养有阙”之条。《宋刑统》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决(折算)脊杖十七。”
所谓“供养”,根据《礼记·内则》,“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孔子更是强调:“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可见,儒家所提倡的孝道,不止物质供养,更重内心敬意与情感陪伴。
宋律对“供养有阙”的惩处,主要依赡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份及具体情节而定,且属于亲告罪。“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即家里条件允许而不为者,须父母主动提出“不孝”之诉,方得定罪。高俅之所以被依法判罚,正因其终日在外吃喝玩乐,令老父亲忍无可忍,主动向官府“告了一纸文状”,启动了司法程序。书中特别提到“东京城里人民,不许容他在家宿食”,足见家人和百姓对这个流氓无赖何等厌恶。
3年之后,高俅的命运迎来改变。宋哲宗因拜南郊,感得风调雨顺,心血来潮,“放宽恩大赦天下”,高俅得赦宥脱罪。常言道“十恶不赦”,而被定以不孝罪名的高俅,偏偏得到了恩赦。这本是朝廷彰显皇恩、体现宽仁的仁政,却成为皇权亲手为祸端凿开的一道裂隙。
大赦是中国古代用来巩固皇权、缓和矛盾、树立仁君形象的统治手段。据民国学者徐式圭在《中国大赦考》中的统计,从秦孝文王到明崇祯帝的1800年里,共大赦973次,平均约两年十个月一次。两宋国祚308年,大赦193次,平均一年半一次。水浒故事所处的哲宗、徽宗两朝,前者在位15年,大赦8次;后者当政25年间,竟大赦26次,甚至超过其在位年数。当时徒刑最高年限不过5年,如此频繁的赦免,几乎无人真正服满刑期。这种滥赦并未使王朝走向复兴,反而令律法形同虚设,违法者愈发有恃无恐,陷入“越赦越乱”的恶性循环。帝王凭一己之私,使大赦从原本的仁政蜕变为纵容犯罪、践踏法律的“政治作秀”。
大赦之后,高俅返回东京,先被举荐给小苏学士,小苏学士又把他引荐给小王都太尉,小王都太尉将其送予小舅端王——即后来的宋徽宗。此处,施耐庵刻意给诸位大人官职前加一“小”字,意在讽刺高俅发迹之路,尽得“小”人相助。这些官僚不愿得罪高俅这个小人,再加上“撇不过面皮”或“做个人情”,不经意间竟成了其上升的台阶。
文化学者鲍鹏山指出:“他们从自身利害出发的考虑压倒了善恶、是非判断,个人的小算盘压倒了做人的大原则,小占了上风,大不见了,大人也就成了小人。”底层民众避此“瘟神”唯恐不及,官场却让高俅如鱼得水。不到两个月,哲宗驾崩无嗣,端王被立为皇帝。徽宗登基后,深知“但有边功,方可升迁”的路数,便命枢密院将高俅提名为“随驾迁转的人”,又不到半年,直接擢升为殿帅府太尉。明代思想家李贽感慨:“边功滥叙,私恩骤迁,千古同弊。”著名的文学家、文学批评家金圣叹更是直白点破:“不容他在家,却容他在朝,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平心而论,让一个“帮闲的破落户”一步步爬上高位,责任并不全在高俅,若无权力的“抬举”,他终究不过是一个陪领导踢球的食客罢了。
高俅案的吊诡之处在于,让法律失守的恰恰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本身。本应通过制度获得感化与改造的罪犯,却遭到权力毫无原则的法外赦免。各级官员出于自身利害考量,纵容宵小不断攀附权贵、层层拔擢。最可悲的是,那个对浮浪子弟门风、帮闲之事“无一般不晓,无一般不会,更无一般不爱”的人,竟坐上了大宋天子的宝座(史书语:“诸事皆能,独不能为君耳。”)。如此上下交相失守,再严密的立法、再缜密的制度,又何谈尊严与威慑?难怪金圣叹评道:“作者盖深著破国亡家,结怨连祸皆由是辈始也。”
这也正是今天重读水浒“第一案”的现实意义:一个社会的公正,不仅取决于法律的严密程度,更取决于法律能否得到普遍的遵守与忠实的执行,以及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倘若“不容他在家,却容他在朝”得以上演,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阻止“乱自上作”的历史循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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