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专家:平台企业为何屡触反垄断监管红线
2026-01-29 16:32:5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全面落实监管要求,与行业各方携手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1月14日,“携程黑板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回应“被立案调查”。
当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则消息,将携程这一在线旅游平台巨头迅速推向舆论风口浪尖。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在携程被查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外卖平台的行业市场竞争状况也在展开调查评估,这无疑为平台企业再一次敲响“反垄断”警钟。
平台经济是反垄断监管重点
“三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3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5起,罚没款总计29.3亿元。”2025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宣介专题新闻发布会,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就是平台经济。
去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规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平台间算法共谋、封禁屏蔽、“全网最低价”和平台差别待遇等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
事实上,平台经济治理一直是反垄断监管的一大重点。早在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成立之时,其设置的三个司中,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在机构职能介绍中,都明确提到实施“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反垄断工作。
两天后,反垄断的“火”就烧到了平台企业。同年11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koko官网下载官网通报了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涉及腾讯、阿里、字节跳动、百度、京东、滴滴、饿了么、美团、淘宝、苏宁、58集团等多家互联网知名企业。
也是在这一年,阿里巴巴、美团因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开出182.28亿元和34.42亿元的罚单。
尽管今年对于携程的调查结果还需等待,但去年就有贵州、河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就其可能存在的“二选一”、技术干预定价等问题,进行了约谈。
在携程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发布当天,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发文表示,这对正处于反垄断维权进程中的云南民宿行业而言,“无疑是振奋人心的监管利好”。去年12月,该协会发布《关于启动ota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维权工作的决定》,直接点名携程等ota(在线旅游)平台实施“二选一”霸王条款、单方面随意涨佣等行为。
平台经营模式易触监管红线
强监管之下,为何平台企业还是屡触反垄断监管红线?
“平台本身采取的是一种同质化竞争,以用户的注意力为主要竞争要素,同时具有赢者通吃的规模效应。这种经营模式和特征就决定了,平台会不断扩张自己的规模,慢慢成为一家具有市场集中度的企业,就很容易发生垄断行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许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但仅有市场支配性地位或集中性的市场份额,并不必然导致垄断。
许可分析,平台企业容易触及监管红线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平台经济这一新兴事物的竞争方式往往具有创新性,存在着大量的新型竞争形式,而这些竞争形式并不属于传统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认定其是否属于排除竞争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很难区分平台行为的正当性。反垄断法一般采取的合理性规则,需要同时考虑垄断行为对竞争的限制及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两方面。对于平台而言,既是市场竞争的一分子,又承担监管和发展市场的职责,所以其出台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在社会福利上带来正向效果很难判断。
最后,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大量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去实施的,很难被查证,增加了执法难度。
“平台自身的经营模式和规则的不确定,导致对于平台经济的治理在全球范围内都是讨论热点。”在许可看来,尽管已经有了相关监管,但平台企业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仍然会反复出现,因为目前还处于平台规则的形成阶段。
“平台掌握流量分发、排序规则、佣金费率、接口权限等‘规则制定权’,部分做法在短期可能提高变现效率,但也更容易触及排他限制、差别待遇、算法性歧视等风险。”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黄勇坦言,对于平台经济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其他监管规定,都很难形成一条泾渭分明的、真正意义上的红线。
黄勇进一步解释,当动态、跨界竞争的平台商业模式与相对静止的法律规范相结合时,很容易出现“规则失配”,因此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治理,对个案探索的要求很高,对多学科融合的复合型执法司法人才队伍也有很高的需求。
平台治理以“常态化监管”为主
2025年末,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将“强化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压实平台企业‘守门人’责任,突出抓好平台规则治理,加快平台监管‘一库一码一系统’建设”,明确列为2026年重点任务。
无论是对携程立案调查,还是对外卖平台调查评估,似乎都在落实工作部署。但受访专家都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趋严”,也不宜解读为“宽松”后的收紧。中央层面,已经多次明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
“所谓常态化,其核心在于稳定预期、规则先行、一视同仁。”黄勇分析,不是根据市场波动或舆论热点选择性执法,而是将监管嵌入市场运行的日常轨道,让企业能够清晰预判行为边界。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合规指引》,正是为这种常态化执法夯实规则基础。规则的完善本身,就是深化常态化执法的重要前提,“只有规则越明确、越精细,执法才能越公正、越持续”。
黄勇强调,《合规指引》这类文件还体现了监管方式的进阶:从刚性处罚转向刚柔并济,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引导”。不是放松监管标准,而是给予企业主动合规的通道和自我纠错的空间,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活动的非必要干扰。
黄勇展望,未来,平台经济监管应通过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强化监管科技赋能、平衡好发展与安全、加强国际规则协调,为“常态化”注入更多更丰富内涵。
“未来几年,平台健康发展依然是主线,会持续深化以常态化监管为主的平台经济治理。”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治理,许可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齐头并进。我们往往把反垄断政策和产业政策视为两个独立的范畴,但产业政策恰恰是解决当前“内卷式”竞争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产业政策必须破除市场壁垒,开放市场准入,允许和引导平台将市场资源从密度极高、竞争激烈的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领域,向更加广阔的产业领域和重要要素市场去发展。此外,产业政策还需要进行扶持,让进入新领域的后来者能够站稳脚跟。
第二,把“监管”和“反垄断”作为并治目标。常态化监管的工具是行为规制,而反垄断主要是从结构上对平台的限制和惩处,未来,需要让基于后果的反垄断与基于行为的监管彼此协同。
第三,对于平台经济竞争,要从传统的静态、均衡思维,向动态、创新思维演化。平台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趋向于市场份额集中的经济形态,但“大不是恶”,如果平台企业导致后来者很难进入,就可能进入反垄断治理范畴;如果平台企业没有排斥和限制后来者竞争,可能就不会对市场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国家的竞争关注应放在“为市场的竞争”,而不是“市场内的竞争”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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