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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非遗保护的边界厘清与出海破局

2026-04-30 11:21:1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吕静

□奥戈

书法、老字号字形等文字非遗,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在传承、创新与出海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难题。为厘清文字非遗法律保护的实务边界、破解维权困境,《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宋亚洋。

法律视角锚定文字非遗范畴

记者:法律实务中应如何界定文字非遗?国际及国内有哪些与文字非遗相关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在保护文字非遗上有哪些侧重?实务中该如何运用这些法律工具解决相关问题?

宋亚洋:实务中其实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文字非遗定义,这个说法可能更多是为了方便讨论而用的一个概括。我个人认为,可以从“法律能不能管得上”这个角度来界定。

先看涉及文字的法律文件:国际层面,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书法和篆刻于2009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约》承认这些项目的文化价值,给予国际层面的认可和道义保护,但不解决具体的财产权利问题。而国内层面,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把“传统美术、书法”等内容列了进去,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非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是并行的。其次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把书法列为美术作品,为书法作品的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然后是商标法和专利法,老字号、代表性字形可以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或字体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多一层保障。

但这些法律文件的覆盖多少是有自身盲区的。比如,《公约》更多是管传承、传播、尊重和认可,它不是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而知识产权保护法虽然能保护艺术家的个人创作和有独创性的字体设计,但保护不了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字体,也保护不了属于社区集体共有的非遗项目。所以实务中不能指望某一个文件解决所有问题,须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选择甚至组合运用多个法律工具。

那么回到文字非遗的界定,在我看来,不用特别纠结定义范围,只要是围绕文字,产生的权利归属、商标抢注这些问题的,都可以纳入这个范畴来讨论,根据实际问题、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法律文件,看哪条路能走通,就用哪条。

相关文字非遗的法律保护困境

记者: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作品,但许多民间传说、史诗、谚语等民间文学类非遗是“世代相传、作者不明”的。现行法律可以为这类非遗提供有效保护吗?

宋亚洋: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作者的作品,但史诗、谚语等,世代相传,“作者是谁根本说不清楚”,那么这就跟著作权法的底层逻辑对不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专门的保护条例到目前还没有正式落地。

那是不是完全没有保护?也不完全是,只是保护思路要换一下。实务中摸索出一个办法叫“区分保护”,也就是把“世代相传的传统元素”和“当代人的创新表达”分开处理。比如,我关注到一个案例,原告用传统蜡染图案创作了一幅新作品,法院认定,传统图案部分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大家都能用,但原告对鸟的羽毛、嘴巴、眼睛做的独创性加工,这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字非遗出海的风险与法治路径

记者:文字非遗承载民族文化基因,出海过程中若被歪曲、贬损、异化改编(如篡改民间故事核心价值观)。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是否有效?如何看待跨境维权中主张“文化主权”相关权利?

宋亚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禁止歪曲、贬损,但这条法律管的是境内的使用行为。如果是境外的公司改编一个中国民间故事、在境外制作和传播,我国法律的管辖效力就有点鞭长莫及了。当然,这并非我国独有的问题。

至于“文化主权”,我认为,那是偏向国家层面的概念,个人和企业没法直接拿着它去境外打官司。如果一个境外改编行为严重歪曲了我国的重要非遗项目,上升到国家层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外交渠道交涉,或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论坛会议等场景下提出关切。但这不会直接产生法律上的赔偿或禁令效果。

那么实务中,个人和单位最实在的办法是出海前在合同里把规矩定清楚。如果非遗元素要通过授权方式给海外公司使用,授权合同里必须写明:未经许可不得歪曲、篡改,不得以有损文化尊重的方式使用;同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这可能是最管用的。

记者:汉字老字号、汉字书法作品中的代表性字形或字样,在海外可能会被批量抢注商标。对于以汉字为核心标识的非遗项目,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防范这类风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实际效果如何?

宋亚洋:我们也经常看到新闻报道,中华老字号企业布局海外市场时,遭遇商标抢注、仿冒侵权这些问题,这不是偶然现象。北京同仁堂在东南亚曾遭遇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北京同仁堂前后提了30多个异议,未获当地商标局支持。商标一旦被抢注,企业不但可能被迫花大价钱维权,严重的还得重新打造品牌。

防范这类风险,核心策略就是提前布局,也就是商标先出去。建议结合出口计划,在目标市场提前12到18个月启动注册,采用“核心商标 防御商标”的组合,覆盖关联类别。同时要委托专业机构做全球商标监测,一旦发现抢注,在商标公告期内(很多国家只有30天到90天)抓紧向当地商标局提出异议,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和品牌影响力证明。如果已经被抢注了,在能证明抢注的商标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提起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

至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通过原属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同时在多个指定缔约方寻求商标保护,流程一般不超过24个月。但最大的风险是“中心打击”,注册后5年内,如果国内的基础商标被撤销,那么所有指定国家的保护会全部失效。所以如果国内商标权利不够稳固,走该途径的风险就会较高。实际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2024年,我国企业海外商标申请34万多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约7000余件,占比仅2%左右,而法国、德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比例是12%。另外,该体系没有中文,港澳地区也不适用,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未加入该体系。所以该体系目前更多是单一国家注册的补充,而非主流选择。

记者:结合当前文字非遗保护与非遗出海的法律现状,你认为未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完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

宋亚洋:其实从立法框架看,框架本身是有的。国际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再加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配合,基础法律体系是存在的。当然,实际情况是没法覆盖所有方面。

要加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再次明确要“推进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这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呼吁了三十多年的事,著作权法预留的“口子”要尽快填上。那些“世代相传、作者不明”的非遗,到底谁来主张权利、怎么主张、保护多长时间、被商业利用了怎么处理等各类问题,期待在文件中落地。另外,2025年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非遗的法律保护力度在制度层面会进一步提升。如果修订中能对跨境使用场景下的规制问题有所回应,就更理想了。

责编:吕静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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