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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的债,为何还在征信上“欠着”

2026-09-03 10:27: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本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征信义务不是‘一次性报送义务’,而是贯穿贷款发放、履行、清偿、结清和异议处理全过程的持续义务”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征信报告被大众称作个人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身份证”,小到个人办理房贷、求职入职,大到企业申请授信、参与招投标、申报政策补贴,信用记录都扮演着关键角色。

现实中,债务实际结清、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但征信系统中依旧挂着不良记录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些并非当事人主观失信的错误记录,会直接影响普通人与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维权过程往往举证繁琐、周期漫长。

一笔贷款了结二十年,征信记录仍挂“未清偿”

不少当事人直到办理业务查询征信时,才猝不及防发现自己背上莫须有的不良记录。

1993年、1995年,某公司先后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25万元,合计45万元。2001年9月,双方签订《抵贷协议书》约定:“就某公司对某银行未清偿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某公司以名下房产及土地抵偿,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证、房产证交付某银行。”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遂将房屋两证交付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根据该行相关负责人安排,该房产实际过户至李某名下。此后银行未再催还。2021年7月,某公司办贷款时查询征信发现,这笔贷款仍被记录为“未清偿”并列入不良征信,该公司遂向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消除不良记录,未果,2024年4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抵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案涉贷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的情况下,银行未及时核查贷款状态,在收到公司异议申请后仍未及时更新贷款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公司的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评价,导致公司后续融资贷款受限,其行为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信用更正信息。

这起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入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湖北高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指出,金融机构不仅负有准确、完整、如实报送信息的义务,还负有根据还款情况进行信息维护、更新的义务。金融机构报送不实信息或怠于更新信用信息,均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陈磊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征信义务不是‘一次性报送义务’,而是贯穿贷款发放、履行、清偿、结清和异议处理全过程的持续义务。贷款通过以房抵贷方式实际清偿后,银行就应当及时将贷款状态更新为结清,不能长期保留‘未清偿’或‘不良’记录。”

“征信信息不只是机构内部业务数据,它会被全社会用来评价企业、个人的履约能力与商业信誉。错误的负面记录,直接会造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这也是征信权益可以纳入名誉权保护范畴的底层逻辑。”陈磊说。

“经济身份证”上的错误,能影响多少生活

债已清,记录还在,此类情形不断出现。

2008年11月,李某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2017年2月因尚有欠款未结清,与银行信用卡部协商一致归还本金并结清欠款,因信用卡已锁定无法转账,其至银行现场在工作人员指示下交付现金并签署承诺书,同年4月1日取得加盖银行电子印章的结清证明。2023年7月,李某某办理按揭贷款时发现个人征信报告中仍存在该银行上报的信用卡呆账信息,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某银行删除不良征信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诉求。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起案件中,老杨与老乡共同贷款做生意,2017年与银行协商清偿欠款、剩余本息作核销处理,8年后征信仍显示“呆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例中,王某保证责任被免除后5年未删除不良记录。

在社交媒体上,类似遭遇的网友自述并不鲜见。有网友反映,自己的网贷已经全额结清,但平台没有同步向资方报送结清状态,征信报告持续显示逾期,多次提交异议只得到机械回复,买房计划被迫搁置;有网友自述,身份被冒用办理贷款,自己从未签字借款,征信报告却留下逾期污点,求职、办信贷处处碰壁,还要耗费大量时间搜集报警回执、笔迹比对材料进行申诉;还有网友曾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但银行没有更新征信记录,自己办理贷款时被拒。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现,截至2025年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信息11.6亿,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6亿户。

“错误不良记录并不仅是贷不到款、办不了信用卡,它会渗透到个人生活、职业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的多个维度。”《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陈燕红告诉记者,政审、背调环节普遍参考征信报告,不实记录可能导致面试通过却无法入职;更正周期短则数月、长则一两年,其间“污点持续存在,很多交易、签约计划被迫搁置”。对企业而言,招投标普遍将信用报告作为准入门槛,错误记录可能导致丧失投标资格,“形成链式风险”。

陈磊表示:“长期未更正的不良征信记录不仅会导致个人贷款被拒、额度降低、利率上浮,以及企业授信受阻、商业合作与招投标受限,还可能引发交易主体对其整体信用状况的负面评价,这类损害往往难以通过具体损失量化,因此及时纠错本身就是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的重要方式,不能等到实际损失扩大后再处理。”

法律划定二十日期限,更正为什么这么难

现行法律已经搭建起征信纠错的基础规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些机制的有效运行,仍然依赖金融机构主动履行职责。”陈磊说,征信中心主要依据信息提供者报送的数据进行管理,通常无法独立判断贷款是否通过抵贷、重组、执行等方式实际清偿,因此,银行如果没有核查或不愿更正,信息主体往往只能通过诉讼寻求最终解决。

银行怠于更正的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层面的原因。陈磊指出:银行怠于更正的原因可能包括历史档案分散、机构合并、系统迁移、经办人员离职以及原始凭证缺失等客观问题。但实践中也存在风险规避和内部责任追究因素。更改历史征信记录,可能牵涉资产核销、员工责任、审计问责等问题,个别机构因此倾向于维持原记录,或者以“系统显示无误”为由消极处理。

“内部管理困难不能成为持续维持错误信用评价的正当理由。银行掌握更多原始资料,也应承担更高的核查责任,不能把自身管理成本转嫁给信息主体。”陈磊说。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总结了实务中银行拖延处理的常见手段:要求当事人反复重复提交材料;以系统升级、需要总行审批为由超期不给出书面答复;仅在内部修改数据,但并不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新,所以,从征信报告看污点依旧存在。

陈燕红也观察到,实务中有部分机构可能存在内部流转拖沓、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情况,前台受理但业务部门不及时复核,或者仅做形式审查,没有实质调阅旧档案。很多当事人最终走向诉讼,可能是异议被驳回、机构超期不回复,或者当事人不认可机构的核查结论。

从“一次性报送”到“全程维护”,司法划出红线

湖北省高院指出,金融机构不仅负有准确报送信息的义务,还负有根据还款情况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的义务,怠于更新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征信义务不是‘一次性报送义务’,而是贯穿贷款发放、履行、清偿、结清和异议处理全过程的持续义务。”陈磊说,准确、完整、如实报送义务,解决信息首次进入征信系统时是否真实;维护、更新义务,解决贷款状态变化后是否及时反映:贷款结清、以物抵债、债务重组、保证责任消灭,银行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信息。

收到异议后多久未处理属于“怠于”?

陈磊认为:“20日核查处理期限是重要依据,超过期限仍未处理或答复的,通常可认定违反法定异议处理义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需结合信息是否虚假、金融机构过错、负面评价是否形成及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更正之外,赔多少,各地答案并不一致。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认为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驳回了赔偿请求;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在错录信息案中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

陈燕红、苟博程在实务中观察到: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多发生在机构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更正、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中,“支持的金额大多集中在数千元区间”。苟博程表示:“大部分的赔偿范围是1000元至5000元,但前提是提供精神损害的医学证明。融资损失、投标损失这类间接损失,举证门槛高。”

监管的红线也在收紧。

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异议处理超期、未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书面回复、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5万元。202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处罚决定书显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异议处理决定被处罚款78万元。

关于制度层面的改进方向,陈磊提出:“建立‘首接负责’和全流程留痕机制,不让当事人在网点、总行、征信中心和司法机关之间反复奔波;建立覆盖贷款全周期的信息维护制度,将结清、展期、重组、以物抵债、担保责任解除设置为明确更新节点;提高异议处理透明度,告知受理时间、核查进展、处理结论及救济渠道;完善更正后的同步修复机制,主记录更改后相关标签、评分也应一并校正。”

苟博程补充,现在很多机构会把征信异议处理业务外包,外包环节容易出现响应滞后的问题。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控,明确异议受理、档案调取、复核、报送更正、书面答复全流程的时限和岗位责任,完整留存全部异议处理档案,避免重登记、轻实质核查的形式主义处理。

“为降低怠于履职带来的侵权风险,机构应在报送环节建立信贷业务闭环校验机制、债务结清或以物抵债完成后自动触发征信状态复核机制,在更新环节针对历史遗留业务建立专项复核机制、定期校验存量信贷征信数据。”陈燕红说。

“信用体系的公信力不仅取决于信息覆盖面和评价效率,也取决于错误信息能否及时被发现和纠正。”陈磊说,金融机构可以基于真实信息进行风险控制,但不能以风险管理为由长期保留已经失真的负面评价。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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