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力量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河南安阳中院发布五起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2025-10-14 11:44:4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杨东风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护航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并发布五起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近年来,安阳法院认真落实安阳市委工作部署,坚定扛起大气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重拳惩治检测数据造假、企业恶意排污、个人违法排放等污染大气违法犯罪,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技改抵扣”等大气污染修复补偿机制,持续深化“法院 检察 行政”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常态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用司法力量助力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安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法院将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开辟涉大气污染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扎实开展“守护常态蓝·法官在行动”专项活动,高质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联动,着力构建多元共治、协同发力大格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最有力行动护航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让古都安阳蓝天常在、繁星闪烁!
发布会上,安阳中院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包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具体案例如下:
(一)郭某彤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郭某彤及王某超、张某飞、潘某亮(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经营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某建材公司等七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维护运营过程中,明知上述单位存在数据造假情况,为获取运维费用,授意本公司员工帮助上述单位修改监测软件参数,篡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使上传至生态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严重失真,致使上述单位能够正常生产、逃避环保部门的处罚。
裁判结果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彤违反法律规定,授意公司员工篡改、伪造重点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自动检测数据,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郭某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数据造假”难逃法网,侥幸心理终酿大错。自动监测设备是环境监管的重要防线,篡改数据行为看似“隐蔽”,实则难逃执法部门的“科技 法治”组合拳。任何以“发展经济”为名逃避环保责任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郭某彤利用专业技术手段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严重破坏了环境监测的客观性和公信力,不仅使污染企业逃避监管和处罚,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缺乏法律意识、抱有侥幸心理的环保服务行业形成有效震慑,推动形成规范、健康的生产及监测环境。
(二)郝某河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郝某河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某活性灰石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厂长。2023年9月至12月,为使氮氧化物排放监测数值正常,郝某河多次切断在线监控设施的电源,通过拔掉原氮氧化物采样管改用更细的塑料软管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岳某龙、常某恒作为该公司的生产班长,明知郝某河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仍多次帮助郝某河实施干扰自动检测设施行为。2024年1月11日,常某恒、岳某龙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河、岳某龙、常某恒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郝某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岳某龙、常某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判处郝某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常某恒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岳某龙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准确、真实是反映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环境污染整体情况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的造假失真,不仅会让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而且会误导监管部门决策和环保应对,让环保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本案的裁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排污、履行环保责任具有引导警示作用。
(三)某建材公司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组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有关要求,现场卸载砂石作业、尘土飞扬、无抑尘,喷淋降尘设施未开启。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经调查,认为该建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某建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某建材公司存在现场卸载砂石作业、尘土飞扬、无抑尘,喷淋降尘设施未开启的违法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某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产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大量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展现了人民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信心决心。
(四)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走访调查中发现,某小区西侧约50米范围内存在六处废品收购站,占地面积4000余平方米,其中一处废品站紧邻养老院,一处距居民住宅区仅10米,站内废旧塑料、纸箱、玻璃、金属等废品垃圾随意堆放,散发异味。2023年7月17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街道办事处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废品收购站点环境污染问题。某街道办事处在回复期内未作出书面回复,且废品站仍在持续经营,治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处废品收购站地处城市建成区,站内房屋简易,堆放有大量废旧塑料、纸箱等物品,造成环境卫生问题且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指挥部公告》相关规定,某街道办事处具有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某街道办事处虽开展部分工作,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且履职存在不全面、不彻底问题,依法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对违规废品站继续履行监管整治职责,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城市建成区内“散乱污”场所垃圾、废料等露天堆放、无序整理所产生的扬尘、异味以及潜在的可挥发性有机物,是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某街道办事处负有对辖区内废品站(点)进行规范管理的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管整治职责,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为解决城市建成区内“散乱污”场所引起的环境卫生问题及安全隐患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促推环境治理协同体系建设,彰显司法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担当。
(五)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安阳市公安环保督察组在检查时发现,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期间,仍继续生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根据安阳市公安环保督察组提供的资料,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对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4500元的处罚决定。后经催告,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数次与某混合肥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释法明理,讲清利害,该负责人认识到违规生产的错误,主动足额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关乎生态平衡、公众健康。农肥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违规生产会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人体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保障生态环境执法活动,遏制了违规生产污染大气的行为,推动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协同合作。同时,该案也向社会传递了“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责编:答笛